杨红丽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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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行使解除权,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杨红丽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5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2742号

申请人袁,男,汉族,19xx5月11日出生,北京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红丽,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x办公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汉族,19XX6月29日出生,该公司职

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

申请人袁(以下简称袁)与被申请人北京XXX办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由仲裁员陈京锦独任审理。

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支付2017年6月11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

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XXXX

、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

XXX

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X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袁与北京XXX办公服务有限公司于ニO一八年五月三

十一日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XXX办公服务有限公司于ニO一八年七月ニ十三日前

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袁人民币XX千元(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7

00001009691XXXX);

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协议,此后双方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陈京锦

O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张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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