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2742号
申请人袁某,男,汉族,19xx年5月11日出生,北京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红丽,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x办公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汉族,19XX年6月29日出生,该公司职
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
申请人袁某(以下简称袁某)与被申请人北京XXX办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由仲裁员陈京锦独任审理。
袁某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支付2017年6月11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
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XXXX元;
二、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
资XXX元;
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X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袁某与北京XXX办公服务有限公司于ニO一八年五月三
十一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北京XXX办公服务有限公司于ニO一八年七月ニ十三日前
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袁某人民币XX千元(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7
00001009691XXXX);
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协议,此后双方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 员 陈京锦
二O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三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