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湘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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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律师文湘桂律师收集的文集摘录:法院处理离婚财产纠纷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作者:文湘桂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0次举报


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遵循哪些原则?

 来源:互联网

在目前社会上,离婚的情况是非常多的。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方式,诉讼离婚就是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问题是大家都比较关心的,那么为大家介绍一下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遵循哪些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

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相关内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文湘桂律师,男,法学本科,民进会会员,副主任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邵阳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专家团专家,邵阳市同心创业协会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邵阳
  • 执业单位: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5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