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比如,男方父母希望儿子早点结婚,买个房子,登记在未来儿媳的名下。后,双方性格不合,分手了,那么女孩应当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还给男方或者男方的家人。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比如,男方父母希望儿子早点结婚,买个房子,登记在未来儿媳的名下。后,双方性格不合,分手了,那么女孩应当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还给男方或者男方的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