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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鸡”项目,追回150000

发布者:沈媛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227人看过

“吃鸡”项目,追回150000

2019年2月17日,张三江苏南京一家品牌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书》1份,约定:“服务项目名称:吃鸡(以下简称“餐饮项目”)。2、服务方式:张三自愿选择品牌公司,张三餐饮项目提供区域运营指导,即品牌公司张三在四川省绵阳市某区域内设立的所有自营餐饮项目提供运营指导服务。同时,张三可以在上述区域范围内,向品牌公司推荐其他餐饮投资者并促成品牌公司与餐饮投资者进行合作,品牌公司也可利用相应资源协助张三进行招募意向投资者,并与意向投资者签订《服务合同》最终由品牌公司为餐饮投资者提供运营指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二、服务内容:1、品牌公司张三餐饮项目提供的服务,具体包括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两方面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运营服务实施清单》)。(1)运营指导包括营建、开店、管理及店面后续运营等方面的运营指导和咨询。(2)管理培训包括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和实操培训。四、服务费用:1、运营指导服务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张三品牌公司支付运营指导服务费人民币198000元,该费用包括管理培训费。由于该项费用包含了餐饮服务项目的理论与实际操作培训、前期运营的指导、后期运营咨询等服务内容,因此一旦自张三领取培训资料或参加授课培训后,即表明品牌公司为此履行了相应的培训服务,张三已获得品牌公司的核心机密,无论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张三尚未选址或开业经营等)出现导致合同的解除、终止,管理培训费均不予退还。七、合同期限: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9年2月17日至2020年2月16日”。合同签订后,张三品牌公司支付项目合作定金30000元。品牌公司向张三出具了相同金额的收据,并注明款项内容为:吃鸡项目合作费定金。同年2月22日,张三又品牌公司支付了合作费尾款168000元、品牌保证金2000元,品牌公司出具了相同金额的收据,并注明款项内容分别为:吃鸡项目合作费品牌保证金。2019年4月4日,张三品牌运营中心售后交接确认单、核心技术运营全套资料包签领单、运营中心培训课程安排表、培训部反馈表、物料清单上签字。此后,张三就开店经营起来吃鸡项目2019年4月2日,张三店铺注册成立,同年11月22日,店铺注销登记。

有人可能会疑惑,张三的店铺经营的好好的,为什么要注销营业执照,关店呢?

原来,品牌公司在刚招商加盟的时候,就没说实话,不仅没有备案登记,没有直营店,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还存在诸多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张三勉强撑了几个月,最终因生意每况愈下,连连亏损,最终入不敷出而倒闭。

当张三以品牌公司违法为由,要求退还加盟费时,品牌公司却说: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签订了《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三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民法典以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且品牌公司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张三开展加盟事宜,不存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法定情形。即使品牌公司存在未披露信息的事实,也不影响张三合同目的实现,张三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品牌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张三提供选址、培训、物料供应等服务,相应的管理培训费和运营指导费已实际产生,相关的服务费也不应返还。

最后,张三被迫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返还张三加盟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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