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纠纷,原告以施工内容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大幅增加为由,诉请发包方支付工程款4411万元,同时主张招标代理、检测费用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马小战律师作为发包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诉讼。
案情核心
原告中标案涉农房社区EPC总承包项目后,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实际施工,工程交付使用后,原告以发包方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内容发生根本变更为由,主张按实结算工程款并要求发包方支付高额款项,发包方则认为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原告未按约完成施工且工程未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
马小战律师核心代理抗辩意见
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EPC合同,价款不应随意调整,工程变更需按约定履行签证审批程序,原告无有效签证不得主张增项费用;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且部分附属工程未施工,应承担工期延期违约金,未施工部分工程款应予扣除;原告主张的设计单位变更非发包方指定,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发包方付款比例已达72%,远超合同约定节点,付款条件未成就;第三人并非合法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案涉农房项目已交付使用,不具备折价拍卖条件,原告不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招标代理、检测费用无合同约定,发包方无需承担。
裁判结果:
马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被法院大幅采纳,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工程为固定总价EPC合同,按固定总价核算工程价款,驳回原告按实结算的诉求,对原告主张的大部分增项费用、招标代理及检测费用均未支持,仅酌定支持少量合理增项;同时认定发包方逾期付款及工程变更均对工期延误存在过错,驳回原告工期外调差主张及发包方违约金抗辩。
最终法院判决发包方仅需支付工程款1042万余元(远低于原告诉请的4411万元),大幅降低了发包方的付款责任,且原告仅在该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马律师的专业代理精准把控EPC合同纠纷核心要点,有效维护了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诉讼利益最大化。
马小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