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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死亡,肇事者一定会坐牢吗?

发布者:陈远星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6日|分类:交通事故 |387人看过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死亡,肇事者一定会坐牢吗?以下随小编看下具体内容:

  一、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个行为产生最直接涉及的便是民事责任,只有到严重程度,才需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赔偿属于民事责任,适用民法规定,坐牢属于刑事责任,适用刑法规定,这是两个不同的责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所以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并不免除刑事责任。

  二、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综上所述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涉嫌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若是已经足额赔偿被害人家属或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这可以作为法院量刑上从轻减轻处罚。

  实务中,可以先与受害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但因犯交通肇事罪触犯了刑律,检察院还会将案件公诉到法院,但是,不会判处实刑,一般都是6个月以上或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不用坐牢。

  如果与受害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双方差距甚远,肇事方接受不了,可由法院做出裁决,只要赔偿数额达到法院的判决结果,法院依然会作出缓刑判决,仍然不用坐牢。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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