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国土资源部门怠于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程序的情况非常常见,老百姓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对于征地事宜一无所知,直到征地批文作出后,老百姓才知道自己所在的土地已经被征为国有。而如上所述,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程序,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行为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征收活动意思表达权、征收参与权、行政行为监督权的有力保证。当老百姓对此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往往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将老百姓挡在诉讼的大门之外,导致老百姓维权无门。以上做法是行政力量对司法程序的不当干预,毫无疑问,征地报批前告知程序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