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式,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出被安置的人口数,然后再对被安置人口进行安置费数额计算,这种计算方式,一是对被安置人员作出严格界定,二是对安置数额作出确定,两者结合起来,既能维护征收土地者的权益,又保护了承包人的利益。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地指出被安置者的权利:他们既可以接受统一安置,也拥有放弃统一安置的自愿自主权利。自主权在承包经营户手中,而不在安置者手中,安置者不能以有地可以调整、用安置补助费购买或赎回其他承包者的土地用以安置为由,来剥夺承包经营户的自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