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村委会无权组织征地拆迁。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并且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此可知县级以上政府才是征收的主体,而村委会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2. 村委会无权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土地才可以被收回: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若想要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3. 村委会无权私自分配征地补偿款。
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不是直接发放给村民的,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并不是说村委会就可以随意支配这个款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4. 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必须是村民自己签,村委会代签的不算数。在土地被征收时,除非被征收方委托村委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然村委会是无权替代村民签署该协议。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以上4件事村委会不要做,如果做了,村民有权起诉。
5、村委会无权决定补偿款如何使用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委会无权决定。
在村民大会上,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