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及电信技术的进步,电信诈骗也日益猖獗,给广大民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现实生活中,电信诈骗的手法日益高明,分工愈加细化,令人防不胜防;目前关于对帮电信诈骗分子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实务中仍存在分歧,以笔者近期办理的一个案件为例,被告人被控在明知涉案财物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诈骗分子取款,金额超过六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系电信诈骗的组成部分,应当以诈骗罪处理,并建议判处四至五年有期徒刑;针对该公诉意见,笔者提出无证据表明被告人存在事前或事中的共同犯罪故意,其事后帮忙取款的行为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在查明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基本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
律师观点:结合电信诈骗案件中被害人钱款一旦进入诈骗分子账户便为诈骗分子所控制、犯罪已达到既遂标准的基本特征,被告人未与诈骗分子事前、事中通谋的取款行为对电信诈骗的既遂结果不具任何的加功作用,只是单纯的帮助转移赃款的行为,应当对其进行单独评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