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中,首次对“保兑仓”问题予以关注,并就“保兑仓”相关疑难法律问题给出了基本一致看法,这也让“保兑仓”首次进入许多法律人的视野。
保兑仓,全称保证承兑、安全承付的仓库,说白了就是用在仓的货物作为授信的依据,并根据支付结算的规律、货物流动及资金流动结合的原理,开展承兑业务的一种技术方法。
标准的保兑仓业务一般包括买方、卖方、仓储方以及银行四方(即:厂商银储)主体, 但在实际操作中,卖方往往就是仓储方,受银行所托保管货物,
其三方(即:厂商银)业务操作流程(如下图):甲方根据与乙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向丙方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凭丙方的正式通知向甲方发货,
首次发货价款不超过甲方向丙方交存保证金的数额;甲方销售资金应及时补充保证金,丙方累计通知乙方发货的价款不超过保证金账户余额,
如此循环往复,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达到或超过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如甲方在承兑汇票到期时未足额付款,乙方负责对甲方到期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与丙方出具的提货通知单总金额的差额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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