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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水上)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7日|分类:交通事故 |1693人看过

■无论是海上还是陆上的交通运输难免会出现碰撞事故,这些事故绝大多数是民商事纠纷。

■ 但是有一部分出现重大损失或是人员伤亡的碰撞事故,事故责任人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航运方式的不同,在空运领域《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重大飞行事故罪”作了单独规定,在铁路运输领域第一百三十二条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作了单独规定,但对“水上交通肇事罪”没有规定。这是否意味着水上交通肇事的责任人可以不负法律责任呢?

答案是否定的。具体分析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海上(水上)运输法规有《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远洋运输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同时这里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并没有完全限定是航空、铁路、路上或是海上(水上)运输领域,由此可见,海上(水上)运输领域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也适用于《刑法》

■在(2017)浙72刑初1号艾伦·门多萨·塔布雷(Allan Mendoza Tablate)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当中,艾伦系马耳他籍“卡塔利娜”轮的二副。

“卡塔利娜”轮从连云港空载驶往印度尼西亚。当时艾伦值班负责驾驶“卡塔利娜”轮途经浙江象山沿海水域时,海面起雾、能见度不良、并且经过渔区航行的情况下,艾伦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未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卡塔利娜”轮与“鲁荣渔58398”轮发生碰撞,造成“鲁荣渔58398”轮沉没,船员十四人死亡,五人失踪的重大交通事故,宁波海事局认定“卡塔利娜”轮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艾伦在驾驶船舶过程中,违反海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捕捞渔船发生碰撞,致使渔船扣翻、沉没,造成十四名船员死亡、五名船员失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宁波海事法院作为海上刑事案件管辖试点法院,该案作为其审理的首起刑事案件,收录至最高院指导案例。

但在本案当中,还是有值得推敲的地方,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适用的是《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死亡两人以上的规定,一般适用于普通机动车交通肇事,而海上船舶运输的船员极有可能达到十几人甚至几十人,如何处理基数的问题,还需法律给予更加准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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