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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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运承运人的火灾免责事由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5日|分类:海关商检 |1399人看过

      海运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具有多种免责事由,其中之一就是火灾免责。火灾免责是指在责任期间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火灾造成时,海运承运人免责,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火灾免责的范畴是广泛的,在燃烧、灭火以及清理过程的中会产生与火灾相关的货损,如灭火液体致使的货物浸泡损失、烟熏所产生的损失等,这些都是因火灾导致损失而免责的范畴。海运承运人的火灾免责规定在《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当中,在实践当中处理此类海运承运人的火灾免责案件,主要需要分析以下两个方面:

 一、火灾免责的除外事项

      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明确界定了海运承运人火灾免责的除外情形是“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承运人本人的过失”与前款规定的“船长、船员、引航员以及承运人的代理人所产生的过失”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可以理解为承运人本人所犯的过失或私谋,即故意或过失引发的船舶火灾,包括在开航前及开航当时未能保证船舶适航、未能尽到妥善的管货义务以导致船舶发生火灾,甚至承运人为了实现某种个人利益故意的指示和操纵船长、船员、引航员以及承运人的代理人毁坏船舶或纵火,最终导致了船舶火灾和货物灭失,这些情形都会导致承运人不能援引《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而免责;对于后者而言,“船长、船员、引航员以及承运人的代理人所产生的过失”则限于驾驶船舶的过失与管理船舶的过失,与承运人本人(雇主)是两类不同的主体,应分别的对待。


二、火灾免责的举证责任

      承运人依《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主张火灾免责的,货方如果要主张海运承运人火灾免责的除外事项,需要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在中国人保上海市分公司诉中远货运有限公司一案中,中远集团承运“Hanjin Pennsylvania”轮船于斯里兰卡海域时发生火灾,中远集团援引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火灾)主张免责,而此时法院认为,本案货损是由于船舶突然发生爆炸并起火造成的,承运人享受免责的权利,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船舶爆炸起火是由于中远集团过失造成的,因此本案中远集团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与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海事法院认为万海航运主张火灾免责,无需证明火灾原因,而美亚保险应对“火灾是由于万海航运作为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这一主张负证明责任,最终因为美亚保险提供的不足以证明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更无法证明火灾是由于万海航运作为承运人本人过失造成的,从而驳回了诉讼请求。据此,货方若想让承运人承担因火灾而导致的货损赔偿,需要主动收集和掌握关键性的证据。

      在实务中,海事海商律师针对火灾免责的抗辩,往往都会另辟蹊径,除对火灾产生的原因进行关注外,更加关注的是收集承运人存有过失的证据材料。货方只要举证证明承运人存在过失,即使船舶火灾是由于意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仍然有可能存在胜算的机率,例如在the Eurasian dream 一案中,法院认为:“船舶虽因意外着火,但船员没有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也没有获得相应的培训,遇险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此时承运人仍然存在过失,亦不能主张火灾免责”。


三、关于我们

    翟东卫专业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航空运输、海事海商案件已有12年,如今已发展成近二十名专业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的物流专业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均有着雄厚的法学功底、法律素养以及出色的诉讼技巧,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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