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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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承运人超额保险保险人是否赔付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3日|分类:保险理赔 |351人看过

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超额保险的产生,或是当事人因善意或恶意投保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或是保险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后跌落,而使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价值。

造成超额保险的原因有以下两种:一是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这种超额保险有善意和恶意之分,前者如要保人对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认识不清,误以为高额投保;后者如要保人居心叵测,企图获得不正当利益。

举例说明,甲公司为自己将要交付托运的一批货物投保了航空货损险,甲公司由于其是航空货运代理人对商品价值并不熟悉,只是因为出卖人表示该批货物运往欧洲可以得个好价钱而投保了较高的保险额度。这种情况就是投保人对商品实际价值认识不清。如果仅仅为了出险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能够多赔,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例数不胜数。

二是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保险标的物的价值跌落,以至保险人履行赔偿金时其保险金而超过保险价值。在保险标的无发生损失时,除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使保险合同无效外,保险人只按照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举例说明,在新冠疫情期间,甲公司生产了一批口罩运往美国进行销售。疫情初期,美国口罩短缺,其商品实际价值飙升,对于甲公司确实可以大赚一笔,此时的市场价格较高。但由于美国政府对疫情防控政策的放宽,口罩的销量急剧下滑。导致市场价格下落,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远低于合同约定的保额。

我们团队认为,区分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的意义在于:在投保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若超过保险价值,则保险人只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其目的在于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保险赔偿中获得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不论投保人对于超额保险是善意的,是不知情的,还是恶意的,超额保险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该团队自2007年起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案件,至今已有18年历史。该团队目前是24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欧洲、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州市天河区均有办公场所。深圳、广州两家律所共220余人,其中物流律师团队48人。该团队现有留学生7名,英语专业八级的律师数名,可以以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为国内外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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