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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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律师简述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货主是否可以主张“分泡”的权利

作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次举报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7年


计费重量是以此为依据计算运费或其他杂费的重量。将实际毛重与体积重量进行比较,计费重量按较大者便是收取货物运输费用的标准。在航空运输过程中,计算体积重量的换算比率通常是1:167,也即一立方米大约相当于167千克。按照体积重量与实际毛重的折算比率进行计算,实际毛重大于体积重量的货物即为重货,航空公司应按实际毛重计费。反之,如果货物的体积重量大于其实际毛重,可以认定此货物即为泡货,航空公司应按体积重量计费。


而在航空货运配载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航空器的载重能力,往往会出现按货物属性进行合理配载的情况。在此过程中,甚至产生了额外利润。在货运代理业,货运代理人通过对泡货与重货进行组合搭配,使低密度的泡货得以按普通货物计算费用,货运代理人向货主收取按体积重量计费的运费,向航空公司支付按重量计费的运费,以此差价获取利润,然后货运代理人之间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这种现象称为“分泡”。


从实质上来说,货代公司对货运资源的合理调配所产生的收益属于货代公司的,而分泡行为也只是货代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吸引客户、维持稳定货源的一种手段,货主并不享有分泡利润的权利。但是如果双方存在分泡约定,而且航空公司对低密度货物进行了按重量计费,产生分泡利润,那么货主就有权主张分泡利润。


在航空货物运输领域,分泡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现象。在货物代理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禁运物品,且分泡行为也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下,其对重货、泡货进行有效组合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并不是对航空公司合法利益的非法侵占,分泡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然而,仅存在分泡约定并不能保障货主一定能获得分泡的利润。货主按照约定的分泡规则主张运费必须以分泡成功为前提。


在(2011)浦民二(商)初字第413号XX与XX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2010年8月,被告委托原告预定9月8日从上海浦东到英国曼彻斯特的航班,并在《国际货物托运书》中约定,货物实际毛重为1836公斤,体积为24.58立方米,空运费为每公斤28.5元,按照2/8的比例进行分泡。在接受被告的委托之后,原告又将其转委托给XX公司。后来,第三人XX公司对航空货运单进行了修改。修改之后,货物的计费重量为4097公斤,体积为24.58立方米。根据4000公斤的体积重量,第三人法航向XX公司收取航空货物运输的费用。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承运人的XX已明确该票货物是按体积重量计费,即原告与被告约定的按照2/8分泡结算运费的条件未能达成。由于《国际货物托运书》上载明的运费单价是以分泡约定为前提的,因此,在分泡约定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原告如若仍旧依此约定主张运费,明显缺乏合理性。


综合案件分析可得,在航空货物运输中,只有当货主与货运代理人之间存在分泡约定,且分泡成功时,货主才有权主张分泡利润。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物流法律服务17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翟东卫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6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海关商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