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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海事保全行为损害归责原则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287人看过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相当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规定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该章的内容涵盖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审查、裁定以及担保等内容。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了,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责任认定

若海事请求人请求保全行为出现错误,如果造成损害,其归责原则是什么?海事法院和申请人分别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果进行诉讼,当事人又应当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首先,海事请求保全错误发生损害,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适用《民法典》,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和责任承担适用其相关规定;

其次,结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于保全行为错误导致损害的,并没有做出过错推定或是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海事保全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即、侵权行为、行为过错、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同时具备,侵权才能构成;

最后,海事保全行为的过错规则原则为一般过错原则,当事人应当为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海事法院或申请人在保全过程中未有过错,则不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事实

在(2018)最高法民申6289号舟山某货运有限公司诉大连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当中,原告丰某与被告舟山某外代在(2008)辽民三终字第215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法院扣押、拍卖被告所有的盛福轮。

法院判决

海事法院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后另案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公司认为其保全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过两审后,两审法院均认为其申请保全的行为没有过错,判决驳回了被告的诉请。

最高院经再审认为,海事保全错误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在另案中,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则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要求过于严苛。所以,申请人丰远海运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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