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固定抵押相比,浮动抵押贷款的优点主要在于:抵押物的浮动性原则,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许多处于生产流程中,原本无法办理抵押或不适合抵押的资产比如流动性较强的存货、原材料等,以及将来可能获得的财产,都被纳入到浮动抵押可接受范围内,增加了抵押人的担保能力。并且浮动抵押之设立并不会影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继续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有利于抵押人更好地运用现有资源,加快物流与现金流的流转,增强盈利及偿债能力。另外,浮动抵押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当抵押物数量众多时,只要简单对抵押财产的范围或类别加以确定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妥抵押登记即可,降低了精力和费用。这里的动产浮动抵押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便有民用航空器作为生产设备,也并不向民航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举例说明,甲航空公司设立初始仅有航空器三架,从事航空器出租业务。为发展公司业务领域,购进新的航空器并且拓展民用航空器制造、维修和保养业务还需购置相应的设备,遂向银行贷款,银行在现有的甲航空公司资产上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后放款,甲航空公司得到贷款后购进航空器制造设备20台、修理设备50台、保养设备10台,民用航空器2架并在民航主管部门办理价款抵押登记。嗣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现该案已经破产清偿阶段。
从该案分析可知,银行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后,又购进了2架民用航空器并办理了价款抵押登记。这就形成了价款抵押权与动产浮动抵押权共同存在的局面。我们团队认为,当价款抵押权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时,价款抵押权优于动产浮动抵押优先受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