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对于涉及到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部分时,根据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应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海事海商律师)这里有一个比较主观的词语:“明确”,也就是说保险人不仅要说明,还要向被保险人清楚、明白的说清楚自身不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对于何为“明确”,编者认为在广东**油品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运货物霉变损失保险赔付案【(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04号】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论述为相应的实务人士提供了很多必要的参考,对此归纳如下:
1、须载明险别的内容。在有些投保单上,保险人可能只是会在栏目里勾选相应的险别,如“一切险”,但是并没有具体的载明险别的内容。实际上,“一切险”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边界清晰和绝对的险别,保险责任双方可以就其中“外来原因”进行具体的协商并最终确定在相应的保险条款中。因此,只明确险别,但是不确定具体内容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法院很可能会认为保险人未能明确的向被保险人告知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等内容。
2、语言文本要明确和统一。在一些保单中,有时候会使用不同的语言,如中英文相互交杂。例如在这一案例中,保险人却以“英文规定本保险不负赔偿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等其他除外责任”,这种做法被广州海事法院所否认。他们认为,这种做法不便于让被保险人理解相应的条款,应该使用被保险人所能直接易懂的语言中文来进行表述,否则保险人就应该证明他就这一条款向被保险人充分的进行了翻译和解释,否则就要承担未能“明确说明”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海事海商律师)
3、要有一个相对规范的说明程序。所谓说明程序,是指保险人应该采用一个相对规范的、易于取证的方式来向被保险人说明其中的保险条款。原则上来说,保险人应该面对面的在指定地点向被保险人进行充分的说明,并签发保险单。有些时候,保险人先签发保单,再邮寄给被保险人接受并发回。编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危险的,因为法院很可能会认为它不属于当面签发保单,不可能在签发保单时面对面的向被保险人说明除外条款。因此,如果不选择一个相对规范的说明程序,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对保险人而言是不利的。(海事海商律师)
除了上述三点注意事项之外,保险人也可以通过其他更为便捷的方式,如加标记、录音或其他类似方式来为自己获取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跟被保险人充分的就除外条款进行了明确的告知,这些也完全视保险人自身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并不是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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