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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律师,要敢于“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9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501人看过举报


做律师,要敢于“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昨日收到家乡当事人向师傅发来的判决书照片,告诉我案件赢了,法院全部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

看着这份来之不易的判决书,我不禁感慨良多。

这是一起工伤赔偿案件,案情看起来很简单,但过程却曲折离奇、峰回路转。向师傅是我老家县里一乡镇砖厂的机械维修工,在工作时右手不慎卷入机器,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任何赔偿。向师傅被迫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按五级伤残标准向劳动者赔偿公司待遇。用人单位不服,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申请重新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被原审判决以申请时间过期为由,依法驳回了用人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用人单位不服,以劳动者曾经于数年前在别的单位右手受伤构成八级伤残为由,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不知是业务不精还是别的方面的原因,竟然以办人身损害案件的思维来办理工伤案件,认为应当查清楚劳动者原有工伤跟现有工伤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若有关联需要确定参与度,故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了重审。

裁定发回重审,对遭受如此重大工伤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打击。作为家里的主要劳动力,手臂残废了,一家老小衣食无着,官司又迟迟没有结果,简直是雪上加霜。在二审过程中,当事人并且还发现他的律师,和厂方的委托代理人竟然来自同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而他的律师并没有对这一情况进行告知。可想而知,向师傅当时内心是崩溃的。处于对省会律师的信任,他最终找到了我。

在案件重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迫于二审发回重审的压力,多次要求当事人再做司法鉴定。明眼人都知道,这对当事人是极为不利的,并且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在与法官沟通过程中,我郑重指出,二审裁定是极其错误的,是以办理人身损害案件的是思维来办理工伤案件,工伤只能做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机构是唯一的,鉴定时间和次数也是法定的,不能再做所谓的司法鉴定。同时,工伤也不存在参与度的问题,就算劳动者有两次工伤,也应按新的更重的伤残等级确定工伤待遇。因此,我们坚决不同意再做司法鉴定。当然,为了解决二审裁定提出的所谓事实不清的问题,我们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函询问情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回复说明完全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庭审过程中,我也一直坚持了自己的观点。最终,法官采纳了我的意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函求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回函说明应按新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确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于是,也就有了这份劳动者大获全胜的判决书。

案子胜诉了,但留给我的思考却是丰富的。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作为一名律师,既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也要有坚定的职业操守。办理案件时,应当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只要坚信自己是对的,就要不畏强权,面临威逼利诱,也要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抗争到底。毕竟现在朗朗乾坤,法官也能任意妄为,将白的变成黑的,解决问题最终还是要靠讲道理就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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