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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转让后,买家以场地被抵押拍卖为由反悔,法院会支持吗?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3人看过举报

民办教育法律实践中,民办学校举办权转让的争议多集中于价款、证照与生源,场地权属问题往往被低估。我们律师团队曾办结一起典型案件:民办幼儿园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发现租赁场地此前已被抵押并进入执行程序,随即以转让方隐瞒关键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转让协议并返还已付转让款。受让方反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恒某教育咨询公司将经营多年的晨某幼儿园整体转让给新某教育公司,转让范围包括配套证照、生源师资、设施设备、装修校车及房屋租赁权,总价款90万元。转让款分三笔支付:交接后5日内支付40万元,正式交接完成后15日内再支付40万元,证件全部过户后付清余款10万元。

恒某教育依约履行各项义务,完成证照变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移交全部资产,并协助新某教育与出租人周女士按原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租期延续至2035年。2021年9月,晨某幼儿园如期开园,经营正常。

2022年6月,法院因案涉房屋的另案执行对幼儿园实施查封,因园内正在上课,工作人员张贴封条拍照后离开。新某教育方知,其租用的房屋多年前已设定抵押,且已进入执行阶段,将被司法拍卖。

新某教育遂以恒某教育隐瞒房屋被抵押、查封及将被拍卖的关键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诉请撤销《幼儿园转让协议》并返还已付的53万余元转让款,同时拒绝支付剩余41万余元尾款。恒某教育随即提起反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幼儿园举办权转让后,受让方能否以场地原因主张撤销合同。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恒某教育并非产权人,仅系承租人,对房屋权属瑕疵并不知情,协议亦未约定其负有披露义务。更重要的是,新某教育系直接与出租人周女士签订租赁协议,协议明确载明“租赁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人):周女士”。就14年租期、90万元转让款等重大事项,新某教育签约时未要求出示产权证书,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另一处细节同样关键:2021年10月法院已发出腾房公告,新某教育对房屋被抵押、查封及将拍卖的事实已经知晓,仍于2022年3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65万余元,并继续经营至开庭当日。房屋虽经司法拍卖,新产权人亦出具不可撤销承诺书,认可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幼儿园可照常办学。

上述事实表明,抵押与查封在理论上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房屋经拍卖后新产权人亦承诺继续租用;新某教育真正关注的,始终是场地能否正常使用,而非房屋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其并未因“被隐瞒”陷入错误认识,亦未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欺诈之主张难以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新某教育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恒某教育反诉请求,判令新某教育限期支付剩余转让款41万余元,本诉、反诉受理费亦由其负担。恒某教育不仅守住了转让合同,也顺利收回应得尾款。

三、案件启示

对转让方而言,合同签订后应全面履行义务,证照变更、资产移交、协助续租等环节均不可遗漏,这是后续应对争议的坚实基础。场地权属问题宜主动写入协议并事先说明,避免事后引发纠纷。

对受让方而言,收购以租赁场地经营的幼儿园时,签约前应核实房屋权属、抵押及查封情况,并要求出示产权证书,履行基本审慎义务。

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主张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的,须证明相对方隐瞒关键事实并致其陷入错误认识;仅因与合同目的实现无关的原因或主观不适事后反悔,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如您正在处理民办学校转让或场地权属相关事宜,欢迎与本团队沟通交流。扎实的事前尽职调查与合同设计,往往比事后的争议解决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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