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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违规办学导致民办学校被行政处罚,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15人看过举报

在民办教育行业,不少办学主体为盘活教育资源、提升运营效益,将旗下学校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第三方团队负责,以此实现专业化运营与收益增值。但该模式始终存在重大法律隐患,受托方独立运营期间一旦出现违规办学行为,引发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及经济损失时,责任归属问题往往会引发双方激烈纠纷。

一、案件基本事实:十年托管合作引发双向纠纷

2012年,某地某教育投资公司与两名自然人张某、李某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约定将其旗下民办学校交由张某、李某全权承包运营,托管期限十年。合同订立后,两名受托投资人依约全面接管学校,不仅主导学校日常教学管理、师资聘用、学生收费等核心经营事务,还投入大量资金对校园硬件设施、教学配套进行升级改造,实际享有学校完整的经营收益权益。

但在托管运营第二年,学校因存在违规收费行为被学生家长向物价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核查属实后,依法作出责令退费、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及不良办学影响。纠纷发生后,受托方试图通过学校名义提起行政复议维护权益,然而合作双方的矛盾已然彻底激化。委托方教育投资公司在复议期间,单方收回学校全部经营管理权,解聘在岗教职员工,并通过当地报刊登报声明,正式解除双方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互不认可对方行为的合法性,均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责。受托方张某、李某主张委托方单方解约构成违约,要求对方退还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自身办学投入的全部经济损失。而委托方则提出反诉,主张受托方长期拖欠约定的出资回报款,且因违规办学导致学校遭受行政处罚、商誉受损,要求确认合同合法解除、没收保证金,并由受托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二、法院裁判核心观点:合同效力与责任归属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的核心争议聚焦于两点,一是案涉托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受托方违规办学引发的处罚及损失应当由何方承担,两级法院审理后形成统一裁判结论。针对合同效力问题,受托方诉讼中提出,案涉委托方公司签约时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不具备民事签约主体资格,据此主张双方签订的托管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仅限制其后续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并不等同于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在企业未完成注销登记的前提下,依然具备订立民事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主体资格。同时,案涉合同仅为学校经营管理权的阶段性让渡,并未涉及办学资质出租、出借、非法转包办学许可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因此双方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针对核心的责任归属争议,法院结合合同性质与履约事实作出明确认定。案涉托管合同本质属于学校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合作模式中,受托方实际掌控学校全部经营事务,独立开展办学运营并享有经营收益,根据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理应承担运营期间的合规经营义务与风险责任。本次学校被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退费及经济损失的全部根源,均为受托方运营期间的违规收费行为,属于受托方单方履约不当、未尽合规管理义务造成的损害后果。同时,受托方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出资回报款的违约情形,多重违约事实清晰明确,因此本案中办学违规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应付出资回报及相关垫付费用,均应由受托方自行承担。最终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合同已正式解除,判令受托方向委托方支付各项欠款及损失共计二百一十六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双方的其他不合理诉讼主张。

三、案件深度解析:托管办学的权责划分底层逻辑

本案的裁判思路,确立了民办学校托管、承包经营模式下通用的权责划分规则,清晰区分了对外行政责任与对内民事责任的边界,是民办教育合规运营的重要参考。从对外行政监管层面来看,办学资质、办学许可的归属主体为学校本身,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合规整改、退费追责等行政责任,仅针对持证办学主体,委托方作为学校举办者,需先行对外承担全部行政合规责任,无法以学校已委托他人运营为由对抗监管。

从对内民事追责层面来看,司法裁判始终遵循“谁经营、谁受益、谁担责”的核心原则。委托方将学校经营权让渡后,并未参与实际运营,也未掌控经营事务,而受托方作为实际运营主体,独享办学经营收益,就必须承担对应的合规风险。但凡因受托方运营不当、违规操作引发的罚款、退费、维权成本、品牌商誉损失等,在合法有效的托管合同约束下,全部民事损失均由受托方兜底承担,委托方对外赔付后,依法享有完整的追偿权利。这一裁判逻辑也明确否定了“只享收益、不担风险”的不合理履约主张,有效维护了民办教育合作中的公平原则。

四、行业合规启示:民办学校托管合作风控要点

结合本案的纠纷根源与裁判结果,民办学校举办方与受托运营方在开展托管、承包办学合作时,需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从源头规避法律纠纷。合作双方订立托管合同时,应当细化权责划分与违约追责条款,明确约定受托方运营期间的合规义务,将违规收费、违规办学、管理失职等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维权费用等全部责任,明确划归受托方承担,并约定委托方的全额追偿权,以合同形式锁定风险边界。

同时,委托方需摒弃“全权托管、甩手不管”的经营心态,建立常态化的合规巡查、台账核查机制,重点针对收费公示、办学流程、师资管理等关键合规环节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受托方的违规操作,避免小的合规问题演变为行政处罚与巨额经济纠纷。此外,双方需严格区分合法经营权托管与违法资质转包的边界,坚决杜绝出借、出租办学许可证等违规约定,保障合同效力稳定。合作全过程中,双方应妥善留存收费台账、巡查记录、整改通知等合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凭借完整证据链依法追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结语

民办学校委托承包经营,核心是经营权的有偿让渡,而非经营风险的全权转移。在司法实践中,对外担责看办学主体,对内追责看实际过错,是处理此类纠纷的恒定规则。对于学校举办方而言,完善合同条款、强化日常合规监管,是规避托管风险的核心关键;对于受托运营方而言,坚守合规办学底线、恪守合同约定,是保障自身经营权益的基础。唯有权责清晰、合规运营,才能实现民办学校托管合作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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