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武林律师团队
依照《保险法》第65条第4款的规定,在车主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赔付,须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无赔偿责任则无保险赔付。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任何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不能成为该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当侵权行为人因此而受到损害时,应基于其他理由(如劳动安全)请求赔偿,或通过人身意外险或者其他非责任保险予以化解。换言之,在一般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人不能要求自己对自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依照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定义并结合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的约定,实施一般侵权行为的原告自身不能成为该侵权行为所侵害的第三者。因此,同一所有人的两车相撞产生的车损,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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