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越来越常见。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基本理论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对货物运输合同,可按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 (1)按所运货物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与鲜活货物运输合同; (2)按运输过程中运输部门是否有协作关系可分为一般货物运输合同与联运货物运输合同; (3)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 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1)如果采用单一运输工具,按运输工具不同来确定管辖法院。采用水运的由海事法院管辖,采用铁路运输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如果采用联合运输,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在联合运输中,对于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的情况,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法院管辖。 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责任承担 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赔偿额的确定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承运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在运输途中,如有被遗失、损坏淋湿等意外事故,均由承运方负责一切经济损失”的,该约定系合同当事人自愿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合法有效。 案 件:平凉市第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颜某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163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在无其他有效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平凉市第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凉第四运输公司)所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案件相关事实,二审法院认定平凉第四运输公司并未就存在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事实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并无不当;其次,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案涉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系樊某宁所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轮胎与刹车鼓摩擦产生高温引燃轮胎等周围可燃物所致,即车辆自身故障是该次火灾事故的根本原因,故火灾发生与货物本身并无直接关联;再次,在承运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在运输途中,如有被遗失、损坏淋湿等意外事故,均由承运方负责一切经济损失”,该约定系合同当事人自愿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后,承运方应按此约定内容承担责任。故平凉第四运输公司关于颜某华亦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四: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涉案船舶触碰不明物体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特征且其存在船舶驾驶和安全管理方面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 案 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林某胜运输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79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珠海海事局通过分析“荟通138”轮船员的反映及该船漂航、沉没等情况,就该轮沉没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该轮触碰不明物体导致船体破损进水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该轮船员所称“不明物体”仅系其主观判断,对于船员当时究竟是因主观疏忽而不明(船员因其自身疏忽而没有注意到该物体),还是因客观原因而不明(船员虽尽合理谨慎义务仍不能注意到该物体),《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并未作出认定。林某胜、广东荟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荟通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涉案船舶触碰不明物体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特征。相反,“荟通138”轮船员和荟通公司存在上述船舶驾驶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过错,由此可以认定“荟通138”轮沉没事故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因而不属于不可抗力。 实务要点五:双方合同约定的运输单价为综合固定价格,合同履行中双方并未对合同价格条款予以变更,且一方在月结算中从未主张增加运距差价款的,应视为其对于已经结算的价款并无异议。 案 件:哈密海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5466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小结 :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首先,承运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在运输途中,如有被遗失、损坏淋湿等意外事故,均由承运方负责一切经济损失”的,该约定系合同当事人自愿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合法有效。其次,案涉货运合同有关于一方负责清点签字约定的,并不代表货运清单和物流托运单上必须有其签字,在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该单据有效。然后,涉案货物由厂家负责装箱、箱内积载、绑扎、系固并铅封的,因货物在集装箱内未进行有效的绑扎、系固造成的货损,实际承运人、合同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涉案船舶触碰不明物体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特征且其存在船舶驾驶和安全管理方面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最后,双方合同约定的运输单价为综合固定价格,合同履行中双方并未对合同价格条款予以变更,且一方在月结算中从未主张增加运距差价款的,应视为其对于已经结算的价款并无异议。 相关法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