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春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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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线前未减速避让,刮倒行人致死亡而担责

作者:姚春波律师时间:2023年01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45次举报
2023-01-29


一、案例介绍

2022年5月的一天,马大哈驾驶大型客车(公交车)沿棋阳路由北向南行驶,驾车行驶到十字交叉路口右转弯过程中因车身较长存在视线盲区,过路口时也没有注意减速避让行人,车辆右前侧与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猴三相撞,造成猴三受轻伤一级的道理交通事故。猴三202268日在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当事人马大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过错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行人猴三无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二、答疑解惑

在上一期,我们分享的是赔偿义务人确定的法律知识,现在讲解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为什么要让侵权行为人(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即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什么。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非)过错责任原则等,在接下的文章分享中逐一进行讲解分享。在本期案例中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是典型的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简单地说,在本案例中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因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错”,所以要承担责任,要赔偿行人一方因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而行人是正常行驶没有“错”,就不承担责任。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维护权益创造价值】姚春波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业擅长:擅长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玉溪
  • 执业单位: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4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1530420********44 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