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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境内股权投资(原始取得) 涉税法律风险评析

发布者:王斌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经济仲裁 |539人看过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12月18日国务院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关于股权投资税务问题已经明确,本律师从法律+税务的双重视角进行评析。

(一)以货币形式出资获取股权的涉税问题。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的出资形式分为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式,其中货币形式(以会计视角认定)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范畴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流动性强和变现成本低的资产。从税法角度认定金融商品也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货币形式出资。

1.以“金融商品”形式出资取得股权,自然人应当依法缴纳3%的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类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自然人将其所有的金融商品转让给公司获取股权的形式,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自然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按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2.以“金融商品”形式出资,应制作产权转移书据,并承担0.5‰(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其中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为所载金额的0.5‰(万分之五)。实务中,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作产权转移书据为大势所趋。

3.以有价证券、境内股权形式出资的,应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有价证券形式出资的,对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升值部分或取得期间收益部分按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存在大量的自然人对转让价格作出平价或低价转让协议,但税务机关按照“实质课税原则”仍然有权进行调整,逃避缴纳个税的风险仍然存在。

个人转让境内公司股权出资的(上市公司除外),除符合《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要求外,还应按股权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4]第67号公告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出资获取股权的涉税问题。

1.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规定,对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行为征收增值税并非按照视同销售行为来征税。因此,纳税主体不仅涉及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也涉及自然人。其中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按照5%征收率进行征收,其他资产或权益按照3%征收率进行征收。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发生增值税纳税行为的,只能以小规模纳税人依据简易程序模式缴纳增值税,且资产转让价格应依法进行评估,按公允价值计量。自然人不缴纳增值税不仅涉及自然人自身,且影响被投资企业入账价值及累计折旧、资产处置损益等涉税法律风险。

综上,不管以何种形式出资,自然人均有义务依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形式出资涉税法律风险较小,但以金融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股权等形式出资则隐含着较高的税务风险。因此自然人选择出资方式入股应灵活运用。

 

            

                                   评析人:  王斌

                                    201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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