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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有问题是否可以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发布者:萧恩田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8日|分类:房产纠纷 |718人看过


2000年1月16日,某某房地产与某某安装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内容,某某安装公司承包铁岭新村1#楼施工工程,开工日期为2000年1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00年11月26日,建筑面积3212.61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每平方米402.06元,工程总造价为1291661.98元,

工程竣工验收后,2003年6月13日,郑州铁路局洛阳铁路分局起诉某某房地产公司,认为该小区设计方案存在缺陷,虽然进行了加固,但墙体裂缝依然存在质量隐患没有排除,分配了住房的职工多次集体向市和分局反映情况,强烈要求退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所签《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补充合同》,退还购房款2898.47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某某房地产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郑州铁路局洛阳铁路分局给付欠款1104.37792万元。

之后一审法院判决某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某某安装公司工程款495046.24元,扣除被告垫付的等费用70245元,余款424801.2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从2000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某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称,由于某某安装公司承建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我公司据此提出抗辩拒付工程款,造成工程款未及时结算的过错完全在某某安装公司一方,不应由我公司承担相应利息。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某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某安装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双方已经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完部分义务。关于某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应当计算,本院认为,拖欠的工程款应依约按期支付。9#楼工程质量是否有问题,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并非其拒付工程款的正当理由,故某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予计算。原审判决对利息部分按(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从竣工一个月后计算的处理并无不当。







一、关于拒付工程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工程。所以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验收合同。







二、质量问题能否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论分析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在诉论法上属于以抗辩的概念,主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分拒付工程款的时间段和工程质量问题的性质。

(1)如工程质量瑕疵发生在竣工验收前,发包人不得以此作为拒付到期工程款的理由。但是承包人确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的,发包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2)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应按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3)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应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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