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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就能逃避债务?小心聪明反被聪明误!

发布者:萧恩田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9日|分类:公司法 |499人看过


实践中,有些公司在经营中遇到债务危机时,不是想方设法解决,而是企图通过注销公司的方式来逃避债务,自作聪明的以为公司主体消失,债权人就无计可施了,真要这么想的话,只能说图样图森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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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流程繁琐


首先,注销公司比注册公司麻烦多了。一般来说,如果公司存在未完结的债权债务,不能通过简易流程来注销,必须经过财产清算程序,全面清理公司财产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最终由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清算报告后,还需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以及银行出具帐户注销证明,才能吊销营业执照,一般周期为三到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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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依法清算,公司股东出具不存在未完结债权债务的虚假承诺,通过简易流程注销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公司法中,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在理论上,股东只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恶意注销公司的行为使股东丧失了有限责任的庇护,直接使自己陷入到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境地,甚至有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例一】(2017)浙0782民初19844号

义乌市法院认为: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宁波A公司注销登记时的相关材料显示的情况,公司未经清算即办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被告杨永均、徐福波作为原宁波A公司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应对原宁波A公司对原告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二】(2018)湘0528民初163号

新宁县法院认为:被告湖南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被新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简易注销登记,但被告何某、李某、许某、王某未向法庭提交公司清算报告,亦未提交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原告的证据。李某提交的《某养生馆装修债务清算协议》并非被告湖南某公司的清算报告,其中也没有原告的签名确认,《某养生馆装修债务清算协议》对原告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故应当认定被告湖南某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本院对原告某机电公司要求被告何某、李某、许某、王某共同偿还湖南某公司拖欠的40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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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执行程序后,注销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三】(2018)闽0211执异29号


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xx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肖xx、赵xx在明知尚有债权债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向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声称xx公司无债权债务,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的程序将xx公司予以注销。现xx公司已被注销登记,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俞发旭申请追加xx公司的股东肖xx、赵xx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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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案件起诉前、诉讼中还是执行阶段,债务人在未清偿全部债务时,企图以恶意注销公司的方式来逃避债务都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虽然公司主体资格消灭,不复存在了,但公司相关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然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因此,在公司经营中遇到债务危机时,一定要有基本的法律意识,依法合规的妥善处理债务问题,才能使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保护股东个人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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