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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为无效,担保合同是否也无效?

发布者:萧恩田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571人看过

写在前面 


随着商事交易的迅速发展,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具有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允许公司对外担保可以维护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安全以及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在规定公司具有对外担保能力的同时,还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一定的担保程序,即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司对外担保。

 

虽然新《公司法》添加了公司可以进行对外担保活动的相关条款,但是却存在一些瑕疵,尤其对于公司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进行对外担保时,如何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比如公司做出的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因为其他原因被法院确认无效,那么是否会影响到因此而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呢?对于这类问题,我们来看看最高院的裁判思路是如何的。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27日,陕县农行与惠能热电公司签订了农银借字(2004)第08001号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1.惠能热电公司向陕县农行借款1亿元整……6.担保方式:借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同日,海龙科技公司(后更名为方大炭素公司)与陕县农行签订了农银保字(2004)第08001号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工业长期贷款人民币1亿元整(长期基本建设项目贷款);2.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海龙科技公司提交给陕县农行的资料有:同意为惠能热电公司1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担保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董事长谢跃信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2004年8月27日,陕县农行依约分8笔向惠能热电公司发放借款1亿元整。后未按期归还。

 

2004年12月10日,惠能热电公司与陕县农行又签订了农银借字(2004)第12002号借款合同,主要约定:惠能热电公司向陕县农行借款1亿元整,借款种类为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同日,海龙科技公司与陕县农行签订编号为农银借字(2004)第12001号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海龙科技公司愿意为惠能热电公司依据农银借字(2004)第12002号借款合同与陕县农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合同第五条约定:保证人承诺:1.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2.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海龙科技公司提交给陕县农行的资料有:同意为惠能热电公司1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担保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董事长谢跃信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2004年12月10日,陕县农行依约分7次向惠能热电公司发放借款1亿元整。后未按期归还。

 

另查明:2005年4月27日,海龙科技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为惠能热电公司2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并于同日对外发布了担保公告。2007年4月12日,方大炭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为惠能热电公司2亿元贷款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2007年5月30日,方大炭素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为惠能热电公司2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008年11月5日,原兰炭集团董事长兼海龙科技公司副董事长杨立新因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刑。对杨立新的刑事裁定书中查明,杨立新因为陕县热电厂(实为惠能热电公司,下同)提供2亿元贷款担保,事后收受陕县热电厂贿赂4万元。

 

2009年,辽宁方大集团以方大炭素公司为被告,向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方大炭素公司有关为惠能热电公司提供担保的2004年董事会决议、2007年董事会决议、2007年股东会决议无效。2009年12月7日,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红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确认上述三份决议无效。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要旨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也只是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


律师解读


1、《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六条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六条的规定对今天所述的问题进行了一个明确的回答。对于债权人而言,要做到的就是要让自己成为“善意相对人”。具体到实践中,律师建议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查阅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并留存复印件,以证明自己履行了形式审查的义务。至于决议是否是无效决议,影响的因素有很多种,法律不要求债权人承担如此高难度的义务。而提供担保的公司也不能以该担保决议无效、被撤销或者不成立为由,主张撤销担保或者确认担保无效,进而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2012)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为无效是否导致担保合同也无效的问题的阐述:

 

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是否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方大炭素公司为惠能热电公司提供担保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该真实意思的形成属于公司内部的事情,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也只是在方大炭素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方大炭素公司上诉认为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直接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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