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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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副总赔1929万 如当初这样做或可免赔

发布者:张新素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465人看过

 背景

  李副总入职某公司后,法定代表人柴董事长分两次转让3.8%、0.7%股份作为激励,并约定了服务期。服务期未满,李副总辞职。柴董要求他退股、索赔。官司打到了最高法,判李副总部分退股,赔偿1929万。一个从甜蜜开始到反目成仇的商场恩怨情仇,启示那些高管,如果当初寻得劳动法的保护,当无此回吐权益的尴尬。

  案情概述

  最精炼概括案情:老板赠送真金白银股份给副总,附5年服务期条件。5年未到,副总辞职。老板反目要拿回股份和赔偿。

  开始的甜蜜故事: 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董与李副总签订一份《关于股份出让的有关规定》,内容为:鉴于李在公司工作的重要性及未来发展需要,柴董自愿将名下股份38万股(占现时公司总股本的3.8%)无偿转让给李,股份的权益和责任规定如下:一、股份权益的享用从2003年1月1日生效。享受和其它股东同样的分配权益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二、无论股票上市与否,李从持有股票之日起,在公司服务时间不能少于5年。若中途退出,以原值38万元除以服务年限支付股权。服务满5年后,其股票可按公司的实有资产(不包括无形资产)转让,或上市出售,公司有优先购买权。三、……

  2004年7月15日,柴董与李副总又签订一份《股权赠与协议》,内容为:1。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时,甲方合法持有雪莱特公司70.6%的股权。2。甲方将其合法持有的公司0.70%的股权赠与乙方,乙方接受该等股权赠与。3……

  同一日,李副总签署一份《股权受赠承诺书》给公司。内容为:柴董拟将其持有的公司0.70%的股权赠与本人,本人接受该等赠与,郑重承诺遵守如下义务:一、自本人作出本承诺之日起五年内,本人如果以任何理由从公司主动离职,则本人应向柴董给予经济赔偿,赔偿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李副总的这些获赠股份,是实打实的股份,都经过了董事会决议,工商股权变更手续,获得股东身份,并且获得了分红。上市时,李副总还是21名发起人之一。多少职业经理人打工皇帝的梦想,他轻松实现了。

  都一样的剧情发展:2007年7月25日,李以身体不佳为由,递交一份《辞职报告》。8月28日公司与李解除劳动关系,结清工资,办好离职手续。

  对簿公堂

  劳动者告公司:2007年12月李副总告公司,提起经济补偿和董事津贴仲裁。佛山市南海区仲裁裁决,认定李副总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驳回仲裁请求。李副总不服起诉,后又撤回起诉。

  老板告高管:返还其持有的公司522万股股票给予柴董、赔偿柴董经济损失1929万元……

  最高法判决理由,2002年10月30日,柴、李签订了《关于股份出让的有关规定》,约定柴董将股份无偿转让给李副总,李应在公司服务五年,即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建立了附条件的赠与关系。2003年1月14日,公司董事会决议载明,由柴拿出自己股份3.8%给李享有,作为李2年多来成绩的肯定。上述事实表明,《关于股份出让的有关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得到了公司的认可,应认定合法有效。

  李副总在签署《股权受赠承诺书》时承诺,如其违约,对受赠股份以每股价值为单位计算向柴董进行赔偿,并载明了股权价值的两种计算方法。原审法院对柴向李赠与的0.7%股份,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依据判决确定赔偿具体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悲催的判决结果:退348259股,另赔1929万元。

  评述与复盘

  关于案由:股份及赔偿争议,其实并非劳动争议案件,而是一起普通的民事附条件赠与争议,诉讼当事人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是高管李副总和法定代表人柴董事长。所以,从案由看,李副总失去了劳动法的保护,诉讼未开打,败局已定三分。

  高管获得创业老板的股份赠送,并约定了服务期条件。本来是一种典型的股权激励,双方互益的好事。但本案里,股权激励的方式却对李副总不利。因为这是老板作为股东,私人对他的赠与。这就是普通的民事赠与关系,一旦所附的那些条件有一项未达到,李副总终将如本案结果,白白透支了身体、作出了可观的贡献后,并失去了大部分本已到手的上市股权收益。

  复盘本案,笔者认为,当初李副总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与柴董共同设计股权激励实施办法,或将在其后的诉讼中扭转败局:

  变赠与为奖励。

  未上市前,将柴董事长的3.8%股份赠与,改为以公司名义,用等值的现金奖励李副总。考虑一般老板不愿意真金白银支付现金,可以再约定,李副总并不实际领取该现金奖励,而是用该奖励来购买柴老板的个人股份,可以约定价格,逐年购买。如果当初这么设计,本案的返还股份就无从说起了。

  公司上市后,请求将柴董个人第二次赠与的0.7%股份,同样按时价折算为现金,然后请公司依据《公司法》第14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利用税后利润回购上市公司股份,并以公司名义将该股份奖励给李副总。

  上述两次将柴董事长个人赠与的股份,转化为公司奖励给李副总个人的等值奖金,然后用该奖金来购买公司股东的股份。对于控股大股东柴董事长而言,仅仅是口袋拿钱的方式不同,只有左口袋(个人)和右口袋(个人控制的公司)的之分。但对于李副总而言,变附条件的个人赠与为附条件的公司奖励,他已获得了劳动法的保护。如此,他提出辞职,这些已被赋予工资性质的奖金,公司将无法以服务期为由而讨回。把奖金通过合同购买柴董事长的个人股份,已经是合法的股权交易,柴董个人已经没有资格对同为股东的李副总提出那些服务期之类的要求。而依劳动法,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通过奖金制度,无法添加服务期条款来约束劳动者。即使添加了服务期条款,也没有法律依据。此中差异的奥妙,非法律人不能道也。

  为了保证法律关系形式上的严密性,李副总应当将上述奖励方案,通过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赋予其劳动法上的效力,以免以后在仲裁或诉讼中引起案件案由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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