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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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方担任GP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案例研究

发布者:张新素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1日|分类:公司犯罪 |3056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上市公司一定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但是上市公司如果拟设立产业并购基金,进行产业并购,上市公司本身无法作为GP,管理产业并购基金,那么其关联方担任GP是否可行。

一、相关案例


1、300385 雪浪环境


产业基金名称:无锡雪浪金茂环保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600682 南京新百


产业基金名称:南京盈鹏蕙逸医疗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决议程序: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为公司董事会审批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300181 佐力药业


产业基金名称:德清佐力君康健康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决议程序:2016年4月21日、2016年5月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和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人共同发起设立健康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002376 新北洋


产业基金名称:鲁信新北洋智能装备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决议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投资方中北洋集团、联众利丰、联众益丰、徐晓东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投资构成关联交易,投资金额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000035中国天楹


产业基金名称:中节能华禹绿色产业并购基金



决议程序: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合作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并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8.5亿元人民币参与投资设立中节能华禹绿色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禹基金”、“并购基金”、“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


6、002029七匹狼【双GP】


产业基金名称:深圳市华旖时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决议程序: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审批通过。根据相关规则,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普通合伙人北京致远励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拾万,认缴出资比例为 0.1%;普通合伙人之厦门七匹狼服装营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拾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 0.1%;有限合伙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壹亿元,认缴出资比例为 99.8%。【上市公司出资占比99.8%,罕见】


本次基金投资采取双GP模式,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GP之一参与基金项目投资和退出决策并分享绩效分成,在交易架构上保证了公司在基金利益的最大化。


7、002606大连电瓷【关注其会计处理的论述】



决议程序:2017年3月2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发起成立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17 年4 月19 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副总经理钟瑜涛拟任投资公司法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并将在并购基金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同时,公司职工监事王爽女士拟担任该投资公司监事职务,履行监督职责。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拟参与设立母基金,该母基金将作为并购基金的LP认缴出资。母基金的认缴出资,根据未来筹资缺口来确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在母基金的认缴出资根据母基金的实际募集情况来确定。母基金按在并购基金中LP的认缴出资比例来分享LP应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产业并购基金设立过程中,公司启动资产重组事宜,收到了深交所问询函《关于对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7】第7 号),相关问题中涉及该并购基金的问题。


如下:“根据《报告书》,你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披露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瑞航(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全资子公司作为GP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以下简称“并购基金”),该并购基金总规模不超过20亿元,你公司作为LP,拟认缴出资不超过5亿元;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作为LP认购相关份额。


请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1)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上述并购基金是否与本次交易事项相关;如是,请详细披露并购基金在本次交易中的作用,并披露其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2)你公司是否对并购基金拥有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以及你公司对该产业并购基金的会计处理方式,并请审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3)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购该基金份额的资金来源,直至披露到来源于相关主体的自有资金(除股东投资入股款之外)、经营活动所获资金或银行贷款,并按不同资金来源途径分别列示资金融出方名称、金额、资金成本、期限、担保和其他重要条款,以及后续还款计划(如尚无计划的,应制定明确的还款计划)。”


相关回复尤其是关于(2)的回复值得关注,摘录如下:


投资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作为并购基金的GP,对并购基金拥有经营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实际控制权,享有并购基金不少于40%的收益分配权。同时,公司作为LP按出资比例享有并购基金剩余不高于60%收益的分配权。综上所述,公司直接和间接(通过全资的投资公司)享有的并购基金可变动权益将超过50%。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公司将对并购基金采取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处理方式, 从而将并购基金拟收购的标的企业的财务报表并入公司,这也是公司成立投资公司并发起设立并购基金进行产业并购的核心目标。公司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出具了专项意见(大华核字[2017]002070号)认为:


(1)公司对并购基金拥有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


公司拟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瑞航(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成立后,拟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以下简称“并购基金”),该并购基金总规模不超过 20 亿元,其中,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 ),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 ),拟认缴出资不超过 5 亿元;其余LP 份额将由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认缴。


并购基金的管理方式将严格参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担任唯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并购基金的具体运营和实施,主导并购基金的投资决策。


鉴于公司直接全资持有投资公司,且并购基金的设立目的就是服务于公司的并购需求,为公司的对外并购提供杠杆融资,公司主导了其设立和框架的设计。公司通过其自身作为 LP 的权利,以及通过作为 GP 的全资子公司,实质上能够主导该基金的投资进入和退出决策,因此公司对并购基金拥有实际管理权和控制权。


(2)公司对该产业并购基金的会计处理方式


按照公司提供的《并购基金方案初稿》,投资公司作为并购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并购基金拥有经营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实际控制权,同时公司还作为LP进行出资,符合财政部于2014年2月17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以下简称“33号准则”)第七条规定“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即公司有能力主导投资公司和并购基金的相关活动,对投资公司和并购基金能够控制。


投资公司享有并购基金收益的比例不低于40%,其他LP 按认缴出资比例享有并购基金收益的比例不高于 60%。即公司直接和间接(通过全资的投资公司)享有的并购基金可变动权益将超过50%。符合33号准则第七条规定“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综上所述,公司通过投资公司对并购基金实施控制,根据33号准则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公司应该将该并购基金纳入合并范围。

二、相关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新百)、实际控制人(佐力药业)、董事(中国天楹)、监事(新北洋)、高管(雪浪环境)、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匹狼、大连电瓷)控制的企业担任并购基金GP的案例均存在,且设立并购基金,根据投资金额履行对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大多数涉及的都是产业投资,因此,上市公司关联方担任GP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具有可行性。


此外,关于产业并购基金的会计处理,大连电瓷非常具有学习价值,值得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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