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志宏律师

  • 执业资质:1321220**********

  • 执业机构: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审辩护词

发布者:陶志宏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10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陶志宏律师成功为华律网友亲属非法经营辩护,一审法院采纳陶律师辩护意见,否定公诉机关“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刑期从五年以上,改为二年六个月。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辉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依据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量刑辩护意见,请合意庭裁判时予以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辉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未经许可非法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特别严重的法律规定,根据罪刑法定主义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刘辉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罪刑法定主义不仅要求犯罪事先由法律规定而且刑罚事先亦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犯罪和刑罚不得对被告人科以刑罚。公诉机关主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药品情节特别严重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非法经营三类医疗器械适用或参照适用,不能因为药品和医疗器械近似就能类推,不能将法律存在漏洞的后果由被告人承担。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辉非法经营明细,存在以下问题:

1、周昌斌的部分。

根据刘辉2017年2月6日第五次讯问笔录以及周昌斌当庭的供述,双方之间一致确认还存在5000多元苹果手机代购往来,还可能存在10000多元验光机的往来,如无相反证据排除,这部分往来款应予扣减。

2、陈满堂的部分。

公诉机关在计算陈满堂金额时扣除了1000元色盲片、散光片,本着同一案中公平适用原则,也应当扣除陈满堂上家刘辉这部分相应金额,不能在同一案件中选择性适裁判规则。

3、何军的部分。

起诉书明细部分以何军和赵世会之间的德邦物流数额31891元作为刘辉的销售数额,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刘辉和赵世会之间本身没有直接买卖关系,是通过何军转手买卖形成,存在刘辉和何军以及何军和赵世会两个买卖关系,既然是买卖何军必然要加价赚取差价,何军和赵世会之间的德邦物流数额31891元不能作为刘辉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当减去何军的“利润”。

何军涉及谢王钗的部分,因为何军的进货来源除刘辉外还有萧政雄,证据证明刘辉和谢王钗本身没有直接的结算关系,不能将谢王钗和何军之间往来款,认定为刘辉的销售金额。

4、吴志扬的部分。

涉及吴志扬非法经营数额仅有被告人刘辉的供述,没有吴志扬的证言及其他证据证实,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不能排除两者之间存在其他往来的可能性,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公诉机关该部分的证据锁链不能闭合。

三、被告人刘辉还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1、本案中非法经营的犯罪部分事实系被告人刘辉的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当时并没有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末掌握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理,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应对被告人刘辉从轻处罚。

2、被告人刘辉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劣绩,本次犯罪系初犯。

3、被告人刘辉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且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

4、被告人刘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法定从轻情节。

注:判决书见律师照片,谢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