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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工作人员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

发布者:成华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405人看过举报


反垄断执法工作人员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工作人员泄密的,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垄断竞争主要特点

1、制度供给数量上的差异性 垄断地区与非垄断地区之间最大的差异就是垄断地区可供给选择或者可供安排的制度数量远远大于非垄断地区。

2、制度供给层次上的差异性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核心制度只允许垄断地区创新,非垄断地区不能染指。二是有许多有制度需求的预期制度只允许垄断地区优先安排,不允许非垄断地区安排,也不允许跟进。

3、制度供给权利的差异性垄断地区不仅在制度供给数量和层次的选择上有较大的权利,而且还具有非垄断地区所不具有的制度创新、制度探索、制度设计和制度收益的分配上的各种权利。

4、制度供给成本上的差异性

垄断地区由于可以自主的设计和安排自己所需求的各项制度,只有制度设计和安排成本,失败了可以得到中央政府的补偿或者其他的减免。而非垄断地区除了要承担本身就具有制度设计、实施成本外,还要承担制度创新的各种政治、经济风险,如果制度创新失败,不仅要承担经济失败成本,而且还要承担政治上的负面影响。

5、制度供给收益上的差异性

在同等的制度安排下,垄断地区因是国家允许创新地区,其制度收益基本上归本地区所有。而非垄断地区因为没有国家的允许,地区没有制度收益的分配权。因此不能完全得到制度安排的收益,但是必须承担制度可能失败的风险和成本。可见在垄断地区和非垄断地区,制度安排的成本和收益是不相同的。

6、制度供给政绩上的差异性制度垄断地区和非垄断地区中央的要求不同,在垄断地区是国家授权制度创新的地区,制度创新失败与否都是成绩,而制度非垄断地区国家没有制度创新的预期,如果该类地区制度创新成功,不是一件坏事,但并不见得是一件好事。一旦失败了必然是一件坏事,可能影响该地区或者领导人在上级中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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