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可以实行考勤?
案件回放
吴先生在某外资企业担任市场部总监一职,年薪60万元。公司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九点至晚上六点,公司考勤制度规定门禁卡即为考勤卡。吴先生在辞职时,与公司为了加班工资产生了矛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吴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辞职前两年内的加班工资。
争议焦点
公司辩称,公司申请了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吴先生则认为自己不是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擅自扩大化。
其次,吴先生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考勤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全体员工,既然如公司所称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为什么还要对他进行“朝九晚五”的考勤管理。公司则认为,公司对吴先生的考勤管理并不严格,只要他每天上下班使用一下门禁卡进行一下登记就可以了。
双方的焦点围绕其一,吴先生市场总监的岗位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范畴;其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该考勤吗?
判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对于是否属高级管理人员,可由申请公司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所承担的责任及享有的薪资等作综合判定,对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职务要求等属于企业的用人自主权范畴,且公司对吴先生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经过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故对吴先生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我国设立的不定时工作制,是区别于标准工时制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它不受平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度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即不存在延时加班或休息日加班的说法。
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对象来看,可以得出不定时工作制具有工作起止时间不固定、工作时长不确定及工作地点不固定的特点,这样的特点导致企业无法对其工作进行常规的考勤。
对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员工是否可以实行考勤?答案是肯定的。考勤制度也是公司对内部员工的一种管理方式,它便于了解员工的出勤状况,保证企业定时对员工的工作状态、工作内容进行考察和了解。
但由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特殊性,对该岗位的员工不应执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即应当区别对待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岗位的员工。在实践中,企业可以制定某种灵活性的规定来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进行管理和规范,既能使企业对这些特殊性岗位的员工进行管理,又不违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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