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初次划分,并非一定是最终承担责任的依据
一、案情介绍
2014年,王某驾驶小轿车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李某因此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后交警部门划分责任为王某负主责,李某次责,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思路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张仲衡律师作为王某全案的代理人(辩护人)。张仲衡律师介入本案后,先向家属了解大致情形,后立即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部门调取了所有关于本案事发现场的资料,并多次仔细阅读、分析了本案所有的案卷材料。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正确,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
三、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1.咸公交字【2014】第10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双方负同等责任是错误的,应由李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在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后,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而作出。
3.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王某仅存在一项违章行为,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超速行为。
王某不存在饮酒驾驶的行为。交通事故发生于2014年3月20日8时38分许,按人们一般经验,早餐饮酒除嗜酒之徒外是不可能的。且咸宁市宗奕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测报告单(咸宁宗奕司法鉴定所【2014】法医毒化84号作出检验结果为所送样本(编号JJ65618)中乙醇含量28mg/100ml后,王某当即提出异议。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立即赴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将同样样本(编号JJ65618)进行乙醇定量检测,检验结果(武法医【2014】毒检字第293号)为王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对比咸宁宗奕司法鉴定所【2014】法医毒化84号和武法医【2014】毒检字第293号,后者作出机构权威性、检测过程及方法的科学性、结论公正性都要远远强于前者。因此,后者检验结果可信性更高,王某不存在饮酒驾驶的行为。
4.李某的违章行为有以下几项:(1).未依法取得机动车行驶证;(2).违反右侧车辆优先通行的规定;(3).超速行驶。根据军安司法鉴定【2014】鉴字第3-102号鉴定意见,李某驾驶的鄂L03161摩托车行驶时速为42km/h,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超速行为;(4).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李某死因系因车祸至颅脑及胸腔严重受损所致,因其未佩戴安全头盔,致使其头部未能得到有效保护,而加重了其损害后果的发生。
5.李某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四项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明显大于王某一项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李某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王某的过错程度。
6.因此,咸公交字[2014]第10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错误,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王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
三、最终复核结果
上一级交警部门最终复核认定,王某负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
四、刑事责任方面
同时,在负次要责任的同时,过失导致一人死亡,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王某的强制措施,自然解除。
五、在民事理赔方面
王某最终按照次责的责任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虽然第一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利,但当事人享有向上级部门复核的权利。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才是真正的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保障。
张仲衡律师,男,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咸宁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经常从事各类案件,特别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人事工伤争议、行政诉讼、婚姻家庭等案件的专业代理,并对企业或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工作。丰富的接、办案经验,张律师有着常人所不具备的感悟和理解。特别擅长各种谈判、调解技巧,他多变灵活的处事方式、独特的思维、理性且灵活的处置策略,常常出奇制胜,为当事人合理维权,令人折服!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工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文书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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