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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士虎律师
执业资质:1330120**********
执业机构: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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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吴士虎律师|时间:2018年07月30日|分类:个人独资公司法 |1039人看过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对一个一人公司,一旦与他方发生纠纷,先假定它会滥用有限责任,而由一人公司这一方负责举证自己没有滥用有限责任,这实际上加重了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法律也正是试图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来做到效率与安全的平衡,目的在于强化要求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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