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士虎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股权激励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小股东如何扳倒大股东?

发布者:吴士虎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7日|分类:股权纠纷 |1077人看过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