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录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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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与井某、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录真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5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除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并对该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后即生效以外,对于其他免责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两项法定义务。就本案中所涉及的免责条款而言,保险人只有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两项义务后,该条款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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