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于2014年开始有生意上的往来,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郑某某尚欠原告货款56,334元,被告郑某某于2017年12月5日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二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在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2018年1月8日协议离婚。被告郑某某的经营胶条收入是二被告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某某从原告处购买胶条,并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被告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实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郑某某支付货款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的主要生活来源系来自被告郑某某的经营收入,故该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现在虽然已经离婚,但被告潘某某仍应对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无合同约定,不予支持。遂判决:
一、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彭某某货款56,334元;
二、被告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在合同纠纷中如果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作为原告一方代理人一定要充分考虑。根据《婚姻法》第41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夫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郑某某与潘虽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其对原告所负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为共同债务,判决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更有利于原告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