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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外恋人受遗赠权合法性问题

发布者:徐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727人看过

【案情介绍】

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同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并经公证。22日,黄某因病去世。黄某的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当着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当日下午,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公证无效,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黄某财产遗赠行为无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请。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浅谈婚外恋人受遗赠权合法性问题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徐力

【摘 要】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当事人有权自主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人享有遗嘱的自由,同时法律应平等的保

护他人的受继承、受遗赠的权利,不应歧视,不平等保护人权。

【关键词】 婚姻 遗赠 夫妻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自然人在死亡以后,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按照其他相关的事由取得死者生前合法财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继承的种类

继承按照取得的方式的标准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一)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自然人在死亡之前并未留下遗嘱或者死者虽然留下遗嘱,但该遗嘱被法律确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死者财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位等内容,处理死者生前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之前自己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情况下,优先于法定继承,尊重死者的生前的意愿,按照其遗嘱的规定,处理死者生前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遗嘱继承仅指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继承人按照遗嘱的规定继承死者生前合法财产的继承制度。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主要包括以下人员: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广义的遗嘱继承还包括遗赠,即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按照遗嘱的规定,接受死者遗赠,取得财产的法律制度。

以上,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在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取得彼此的合法财产,但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那么夫妻一方违背夫妻忠实、同居等义务或公序良俗如包二奶等情形时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遗赠给他人的行为是否也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呢?

要回答这个这个问题,那么我们必须先了解有哪些行为是违背了违背夫妻忠实、同居等义务或公序良俗的行为,大体上主要包括以下这些行为:

(一)通奸,通奸是指男女双方在存在合法婚姻的情况下,或则是男女一方在存在合法婚姻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在暗中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情形。

(二)姘居,姘居是指存在合法婚姻,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的人公开并非暗中的进行共同的生活,但是双方并未以夫妻的的关系进行生活,并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夫妻生活关系,但基于了一定的感情因素而进行短期而非长期的生活关系。

(三)同居,同居是指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男女双方公开形成的相对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的生活关系,但还未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

同居的种类:1、男女双方在均无存在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形成的同居关系。2、男女一方在存在合法婚姻的情况下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3、男女双方在均存在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形成的同居关系。而违背了违背夫妻忠实、同居等义务或公序良俗的行为的同居主要是指第二种或者第三种同居的行为。

那么死者是否能够将自己生前合法的个人财产遗赠给婚外恋人?本文开头的案子中,人民法院认为此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民事原则对该行为进行了否定性的评价。但笔者认定死者能够将自己生前合法的个人财产遗赠给婚外恋人,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的观点:

(一)、该行为存在道德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两方面,应区分对待,不得混为一谈

众所周知,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扶养,是华夏人族传统的美德,违反这种美德将破坏他人的美好家庭,并将到导致相关当事人在精神上受到相关的伤害,同时,包二奶的行为将严重的破坏社会伦理道德秩序,但这仅仅是存在于道德上的关系,而权利人遗赠其财产给二奶的行为是一种财产处分行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因此遗赠给二奶的行为包涵着两种关系,即道德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不应将道德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混为一谈,道德关系归道德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归财产法律关系,不能以否定道德关系从而否定财产法律关系。

当然对于道德上的损害,造成了当事人在精神上受到了伤害,是不是就不能救济保护了呢?对此,笔者认为,当事人在精神上受到了伤害应当有得到救济的权利,理由如下:1、该行为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的法律制度,破坏的家庭的持续与稳定。2、该行为使无辜的当事人在人格、名誉等方面受到了不应有的严重伤害。3、该行为亦间接影响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4、该行为对下一代青少年的教育和培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但该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基于什么权利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该项权利,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该引进配偶权这一法律概念。那么,什么是配偶权?配偶权是指合法夫妻本身固有的身份权利,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扶养等彼此间,排除他们干涉的权利。配偶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具体的权利主要有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事务代理权。因此,我国法律应尽早的引入配偶权这一概念,当其受到第三人损害时,权利人可以主张其权利,要求损害赔偿。但此赔偿是独立的,应和遗赠的财产法律行为相分离,不能混为一谈。

(二)、否定遗赠给婚外恋人的行为是对他们的歧视,不平等保护人权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因此每个人在民事活动的地位是平等了,法律应当平等的保护当事人,当事人在适用的法律也是平等的,不能不平等的保护他们的合法人权,因此二奶的受遗赠的权利也应当被平等的予以保护,不因以其为二奶而剥夺其合法的受遗赠的权利。从法理上看,死者的遗赠可以视为一种无偿赠与合同,试问,在法律上权利人既然甚至完全可以将自己合法的财产赠与与其完全不认识的陌生人,那么为何权利人不能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与自己比较熟悉并有感情的人呢?答案是肯定的,权利人完全可以将自己合法财产赠与二奶 ,否定此行为即是对他们的歧视,不平等保护人权的体现。

(三)、当事人有权处理其财产,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继承法》第16条第三款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综上可知,法律充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有权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对世权,我们应当充分的注重死者的意愿去处理死者的财产,虽然公民包二奶的行为在道德上因受到严厉的谴责,但这并不能限制当事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应当保护当事人处理财产法律行为,二者并非是辩证统一的。因此应当保护二奶合法的受遗赠的权利。

著名学者胡适曾经说过:“争你自己的自由就是争国家的自由,争你自己的权利就是争国家的权利。因为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人生而平等,即使是二奶也有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其权利亦神圣不可侵犯,法律应当平等的保护她合法的权利。相信经过时间的考验,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的不断的完善,对于二奶是否具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必定将给出相应的规定,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主编 《亲属法专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出版

2、许莉主编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

3、史尚宽 《亲属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德国民法典》 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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