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彩礼还能返还吗?
2018年01月19日 | 发布者:杨志刚 | 点击: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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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事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女方起诉离婚,彩礼还能返还吗?7月25日,石泉法院后柳法庭就调解了一起涉及贫困户的彩礼返还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之前系单亲母亲,2017年3月经人介绍与被告柯某相识恋爱,同年4月在
当事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女方起诉离婚,彩礼还能返还吗?7月25日,石泉法院后柳法庭就调解了一起涉及贫困户的彩礼返还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之前系单亲母亲,2017年3月经人介绍与被告柯某相识恋爱,同年4月在石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导致两人矛盾重重,最终因为婚姻纠纷走上法庭。
在庭审活动中,案件承办法官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被告给付原告彩礼具体金额。经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很少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柯某身患残疾,系贫困户,婚前因结婚共借款3万元,至今未还。其中因给付彩礼和为女方花钱共计26850元,导致生活更加困难。
得知这一情况后,法官不遗余力,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通过孙法官不懈努力,苦口婆心的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终于理解对方的难处,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张某于领取调解协议之日起返还被告柯某彩礼206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为尽快化解双方矛盾,孙法官在庭审当天加班制作出调解书,并于次日早上八点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正本并监督原告张某在领取调解书时当场返还被告柯某彩礼206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由于被告柯某婚前因给付彩礼借款3元至今未还,导致如今生活困难,且被告柯某系身患残疾在册未脱贫贫困户,经办案法官调解达成由原告张某返还被告彩礼20600元的调解协议,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