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多判不离的原因

2018年01月19日 | 发布者:杨志刚 | 点击:93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多判不离的原因?《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判决离婚的五种情况,分别是:(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

一、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多判不离的原因?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判决离婚的五种情况,分别是:(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婚姻法》第32条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注意,以上法条用词是“应予判离”,而不是“可以判离”,因此,这是法院必须判离的法定条件。


是不是看到这,有些朋友会说:“不对啊,我的情况满足上面一种或几种,为什么第一次起诉后,法院仍没判离呢?”这里笔者想说,此种情形很正常,并不是法院枉法,而是背后另有所因,大致原因有以下几点:


1、法定离婚事由举证不能


实践中,的确存在有些离婚案件满足法定离婚的情形,但往往一方却很难举证证明存在以上情形的一种或几种,使得具备法定离婚事由的举证不能而导致因证据不足而判决不准离婚。


2、对方意志因素影响


通常情况下,很多离婚案件多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因此,在这类离婚诉讼中,对方意志因素对于案件结果影响巨大。这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四种:


(1)对方不想离婚,真诚悔过,认为感情尚没有到破裂的边缘,仍想挽救。


夫妻生活吵吵闹闹纯属正常,有的当事人一时气急败坏将配偶告上法庭,而对方却认为只不过是小吵小闹没有到离婚的边缘,故不同意离婚。也有一些当事人虽有婚外情、家暴、赌博等情形,但愿意真诚悔过,知道婚姻不易,希望对方再给一次机会,同样也不同意离婚。


(2)对方明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但对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想独吞或者想得到大部分,为了有充足的时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


离婚,不外乎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取子女抚养权等情形。往往,当两个人感情不在,争取更多的财产变成了首要。因此,有些当事人为了攫取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往往利用不同意离婚拖延诉讼,争取更多的时间转移财产,当然,这并不是明智之举。


(3)子女抚养权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因此,也不同意离婚。


孩子是婚姻最美的结晶,也是婚姻中的男女最看重的。当婚姻破裂,双方都极力想争取孩子抚养权时,一方可能会因不占有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优势或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而不同意离婚。


(4)异常观念作祟。


有些离婚案件,并不是对方不想离婚,而是一些异常观念在作祟。比方说,有些人会想“你想跟我结婚容易,想跟我离婚,没门儿”,“就不同意离婚,想轻轻松松离婚做梦,我不好过也不会让你好过”等等一些奇葩异常观念支配,也在司法实务中较易常见。


以上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在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给予双方当事人再一次机会,一般不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然不会准予离婚。


3、审判机制及法官因素影响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例,法官也明知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不可能再继续,但苦于证据不足,不会轻易判离。之所以讲“不轻易”,是因为基于目前的离婚审判模式之下,法院的判决已形成一个固定的程式。比如,在不符合法定判离条件的情况下,原告的第一次诉讼,法院审理后基本上是判决不离。如果一个法官出于自己的判断,认为虽然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但就案件具体情况而言,已不可能和好,遂即判决离婚,就会面临一方当事人上诉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可能。


而法官承办的上诉案件多少,在某些地方会影响法官业绩,并且面临二审改判或发回的可能。因此,对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法定判离条件的案件,如果法官是基于自己的内心判断而判决离婚,可能会面临比判决不离更大的风险,并且现实生活中还存在某些极端当事人在法院判决离婚之后,把火气撒到法官头上而做出一些暴力伤害法官事件,因此,从法官的角度,判不离比判离的麻烦少得多,因而对于当事人第一次诉讼离婚的请求,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二、形成当前司法现状的原因及破解之道


1、形成当前司法现状的原因


除上述因素外,还在于,与中国的传统观念和审判实践息息相关。一是受几千年“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的观念,以及婚姻维系社会稳定的认识,长期对法院的影响所致。二是我国审判模式是“依法”办案,而不是依“判例”、“依内心确信”判案。既然“以法律为准绳”,在审判实践中,自然会显得生硬,不灵活,不近人情。


2、破解之道


(1)加强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程。


离婚案件,调解是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这里所说的加强调解,不仅仅指的是受理案件之后应进行调解,同时在审判之前、开庭之后都应该做好调解,有的案件,庭前调解可能效果不太明显,开庭之后,如果认真做好调解工作,调解结案的可能性非常大。


(2)贯彻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


对于法定判决离婚情形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离婚案件第一次判决离婚的关键所在。同时如何认定所收集证据达到的证明标准,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曾办理过一起涉家暴离婚案件,通过收集到的家暴报警记录、受伤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证人证言等证明家暴的事实无丝毫问题,但在最后开庭时却没被法官认可,原因在于没有伤情鉴定报告,试问家暴一定要致使原告遍体鳞伤,构上伤残才能被认定吗?法官内心所要达到的家暴证明标准,显然已经超过了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3)具体案例、具体区分是“婚姻危机”还是“婚姻已死”。


现实生活中,很多婚姻都会面临“婚姻危机”,原因万千,不可明举。产生“婚姻危机”,当事人积极沟通,认真解决,一般都会化干戈为玉帛,即使走上诉讼,也会在调解之中将危机化解掉。而“婚姻已死”却不一般,“婚姻已死”的双方视对方为“仇人”,维系夫妻关系对于彼此都是痛苦。“婚姻危机”尚有维系的必要,“婚姻已死”趁早判离,无论是从夫妻双方还是出于避免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成本都有现实意义。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需要结合各方面情况,综合判断是“婚姻危机”还是“已死婚姻”,加强调解,具体案例,区别对待,而不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皆机械判决不准离婚。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杨志刚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447 积分:1161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杨志刚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杨志刚律师电话(1585233855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852338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