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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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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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伤残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发布者:郭红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7日|分类:交通事故 |13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2018年5月27日16时10分,被告张某某驾驶被告程某所有的陕AK71**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安区五星街办晓阳村十字时,适逢原告苏某甲驾驶陕西省A644308号电动二轮车(车载苏某乙、刘某某)沿晓阳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两车相撞,造成原告苏某甲、苏某乙、刘某某三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进行治疗,住院43天,经诊断为:1.左侧第三肋骨骨折;2.左侧第三跖骨骨折;3.左外踝裂伤;4.左肩部损伤;5.身体多处挫伤;6.脾挫伤;7.头皮裂伤;8.左额部皮下血肿;9.蛛网膜下腔出血;10.颅脑损伤-脑震荡。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严禁左下肢负重;3.继续口服药物对症治疗;4.1月后复查血常规;5.定期门诊复查,不适随诊。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营养期限、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陕中金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11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苏某甲此次外伤致脾挫伤行脾切除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二)被鉴定人苏某甲此次外伤误工期限为120日(含住院期间),护理期限为60日(含住院期间),营养期限为90日(含住院期间)。原告所在村组2012年已被拆迁,且土地已被征收,原告属失地农民,故律师主张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律师的意见。

   2.律师点评

    1)本案中原告虽然生活居住在农村,但是原告所在村组

被拆迁且土地被征收,原告虽为农民但是丧失了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土地,原告的收入来源和生活支出都与城镇居民无异,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显然与原告的实际情况不符,故最终法院也支持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的伤残赔偿金。

    2)审判实务中法院在判决农村居民的伤残赔偿金时会

结合其生活居住地、收入来源确定是按照农村标准或城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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