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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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资料接受培训后加盟费概不退还”,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作者:王一流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86次举报


在餐饮加盟合同中,特许人基于其强势地位通常会设置这样一个条款,即:“一旦加盟商领取培训资料或参加授课培训,无论加盟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解除,已交纳的加盟费不予返还。”在发生加盟纠纷后,特许企业经常拿此“约定条款”打压加盟商,很多加盟商也因此放弃了诉讼,不得不作出让步和妥协。

那么,这样的“概不退款”约定是否有效呢?且看南京法院的判例如何处理的。

在陈巍锋与南京天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15)宁知民终字第32号)中,陈巍锋以南京天粮公司根本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加盟合同,并要求南京天粮公司返还加盟费,天粮公司即以上述“概不退费”条款进行抗辩。

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虽涉案合同第4条第1款载明,一旦自甲方领取培训资料或参加授课培训后,即表明乙方为此项目投入了实际的经营指导与技术支持,甲方已获得乙方的核心秘密,甲方因任何情形出现导致合同的解除、终止,技术转让费均不予退还。但本院认为,首先,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南京天粮公司也未提供相关培训资料以证明其内容属于不为他人所知的核心秘密。其次,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受许人参与商业特许经营的目的系取得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的使用权,而不是相关资料的知悉权。在商业特许经营中,不能因为特许人向受许人披露了相关资料,就视为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最后,导致本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发生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前,即陈巍峰领取培训资料之前,而非发生在领取培训资料之后。故南京天粮公司向陈巍峰披露相关资料的事实无法阻遏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事实。综上,南京天粮公司可以禁止陈巍峰使用及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培训资料,但不能以此免除其返还相应已收取费用的责任。”

通过上述裁判理由可知,特许企业单方面设定的“一经领取资料和接受培训费用概不退还”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合同约定只是形式约定层面,合同的履行却是实体问题。合同义务是否履行以及履行程度要结合合同性质和相关事实证据进行认定,并不是仅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认定。所以,广大加盟商在遇到这样的“霸王条款”时,也不要过于担心,毕竟法律适用不是特许人说了算,法院才是最终裁判者,要勇于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王一流律师,执业于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任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市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