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欠条如何出具?
(一)签订借款合同前应确保借款用途合法
民间借贷是常有之事,但是民间借贷必须建立在合法基础上,否则,债权人的债权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对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应当收缴,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民事制裁,可处以罚款、拘留。实践中常有一些人在借款时碍于情面或者其他原因,结果让自己借出去的钱化为泡影。
(二)出具借条而非欠条
民间借贷中,很多人将借条写成欠条,一旦涉讼,债务人就常常辩称已过诉讼时效。因为借条与欠条最大的区别是,欠条从出具欠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是从债权人确定还款期限,等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所以应当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
(三)借条纸张选择
一般人常选择白纸上用黑字笔书写借条,这里存在一个很大的风险,当债务人还钱时,可能债权人将复印件还给债务人。因此要避免这样的风险,要考虑纸张的选择,选择带有其他颜色的信纸,如果身边只有白纸,则用蓝色笔书写。当债务人收到借条时,还要留意纸张的反面有没有凹凸感,以确认是否复印件。如果感觉这字体好像是模仿时,则让债权人当面出具钱已还清的确认书。
(四)当面出具借条
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的时候,应让债务人当面出具借条。如果债务人已经早已准备好借条,可能存在债务人让他人代写的情形,一旦诉讼时,债务人就否认债务关系,经笔迹鉴定,确非债务人笔迹,则债权人要败诉。另外,如果感觉债务人的书写跟平常的书写习惯不一致,则考虑让他在借条上按手印。
(五)书写借条宜写清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全名及身份证号(并留身份证复印件)
实践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密切,也不乏亲戚朋友关系,借款人借款人将日常称呼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王叔叔”、“刘哥”等等;另外在现实中还有一些借款人故意将自己的名字写错,如将“王清平”写成“王庆平”之类等等。这些写法让出借人防不胜防,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六)尽量不要使用歧异词语
我国的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或者欠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文字就可能造成纠纷,使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失。债权人A将10万元借给债务人B,B出具借条,写明:今向A借款10万,过了段时间,B还款3万,B在该借条上补充:还欠款3万,即最后欠条内容为:今向A借款10万还欠款3万。后来A诉请B还钱7万,B辩称只剩下欠款3万。本案产生的原因就是还的意思是:"(huan)归还"还是"(hai)还剩下"。当然,债权人可以从交易习惯、不利于书写人的解释和罗森伯格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举证责任来主张7万的债权的,但是如果事先预防,就不会产生这样的官司。
(七)借条中有利息约定最好写明借款利息,但是约定不要违背法律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民间借贷无息的,是出于借贷当事人之间善意帮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也有很多借款是有利息的,对于此类利息的借款,当事人之间往往进行口头约定,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常常书写借款的数额,故意省略借款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提供担保
当借款数额较大,同时债务人还款实力不济的时候,考虑让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较多,但适用借贷关系的可行的是:抵押或者保证。要注意的是,当债务人提供房子做抵押物时,双方要去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时抵押权才成立。如当债务人提供保证人时,一要考虑保证人的经济实力,二保证方式选择连带责任担保,当然也可不写明具体的保证方式,因法律规定保证方式不明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这既考虑了情面,又保障了自己的债权,何乐而不为呢。
(九)借钱与还钱的方式相对应
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形,借钱的时候,收到现金,还钱的时候用银行打款的方式,等债务人收回出具的借条,别有居心的债务人就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诉称钱打错了,让债权人还钱,而债权人苦于借条已还给债务人,没有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狼狈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