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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一方父母索要购房借款的典型案例分析

发布者:王一流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43人看过

案例简介:

小强和小丽在20127月登记结婚,2015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夫妻共同财产按揭房一套及室内家具、家电归小强所有,按揭款由小强偿还;小强一次性给付小丽18万元。

20152月,尹婆婆诉至法院,称儿子小强结婚前买这套房时,向自己借了12万余元,自己是通过银行将这笔款转给了开发商;儿子儿媳装修房屋时还向自己借了4万元;当初儿媳小丽说要偿还外债,还向自己借过1.8万元。她要求儿子和前儿媳共同还钱。

法庭上,儿子小强称借款属实,同意还钱,但小丽称不属实。小丽说,买这套房时,双方父母都分别支付了12万元左右的首付款,装修时双方父母也都给了一定数额的装修款。她认为这些款项并非借款,是赠与,不同意归还。另,双方未就上述款项出具借条。

法院认为,尹婆婆向开发商汇款12万余元,发生在小强和小丽结婚之前。小强认可系向母亲借款,但小丽予以否认,且尹婆婆未举证证明小丽有借款的合意,故该款项应认定为小强的个人债务,应当由他对该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至于另外两笔款项,尹婆婆仅提交了票据,小丽亦否认为借款。鉴于原、被告系家庭成员,该款项的支付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原告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法律关系,应当承担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尹婆婆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的性质,且小强小丽离婚诉讼中并未涉及此债务,故法院对尹婆婆的这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上述案例是一起父母一方借款给子女买房的典型案例,尹婆婆如确实借钱给儿子及儿媳共同买房,理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中,儿媳小丽没有承担责任,这对于尹婆婆来说实际上是没有达到诉讼目的的。导致尹婆婆败诉的根本原因就是缺乏借贷合意。因此,父母借款给子女买房保留相应的借款字据非常重要,即使当时没有,后续也尽可能早不足,即使补足不了书面字据,也注意保存一些可以证明借贷合意存在间接证据。虽然家庭关系不能用严格的法律标准来衡量,但该算的帐还是提前算清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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