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修订) 》 (以下简称“新《公司法》”) ,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内容较多,对企业在合规治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种组织形式,其特点是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然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本文就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风险进行梳理。
01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纵向法人人格否认及横向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作为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当公司股东、实控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如有些股东错误地认为“我出资设立的公司,财产也属于我个人”,或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转移公司资产,或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收入、用个人账户支付公司的日常开支等,股东的资产与公司资产已经难分你我、互为所用,属于财务混同,就有可能被否认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股东、实控人有可能就公司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正是矫正有限责任的滥用,以保护债权人。
上述被大家熟知的法人人格否认往往是纵向法人人格否认,其依据是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第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修订第二十三条的第二款新增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便是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实施逃避债务行为的,被其控制的公司相互之间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企业经营实践中,容易出现家族内不同企业主体之间互相交易,部分家族企业掌门人将家族内不同企业主体混为一体,随时调用资金或者划拨资产的情况,从长远来看,容易留下家族企业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的隐患。
2、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往往没有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机构,缺乏内部监督。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一人公司的股东。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确实看到了大量的一人公司并没有规范的财务制度,股东以私户收款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极其困难。这就导致一人公司虽然名为“有限责任”,但股东往往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出资瑕疵
1、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制
新《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做出了实质性修改。此前,现行《公司法》采取“认缴制”,除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最低限额、验资的强制要求,以至于出现有部分股东认缴高额出资并故意长期不到位,公司真实资信情况不明,实践中,交易方的信赖利益频频受损。新《公司法》则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五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同时,根据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经催缴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除了股东失权外,还会产生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是董事的赔偿责任,根据第五十一条规定,董事会或者董事承担催缴股东出资的法定义务,否则,若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股东的赔偿责任,根据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根据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根据第二百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新、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均就股东未承担出资义务设定了诸多的责任。作为发起人股东,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同时也应当对公司设立和设立后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提醒、催促和核查,确保其他股东实缴出资也到位,否则可能因此被认定对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抽逃出资,常见的情形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新《公司法》更侧重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比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两个比较亮眼的变化,一是,明确了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责任承担,即“返还抽逃出资”的责任,这也就意味着未来在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方面,法律适用可以相对统一;二是将抽逃出资后的责任主体扩大到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并且删除了“协助抽逃出资”这一董监高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
除此之外,新《公司法》还新增了对于抽逃出资的罚款规定,进一步增加抽逃出资行为的违法成本。在此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赋予了债权人在执行公司案件中,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从而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公司利益。
3、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连带责任
对内转让公司股权层面,在现行《公司法》中存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优先购买权”的双重限制。对外股权转让层面,对于原股东出资未缴足这一情况,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若股权的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股权的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存在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删除了对内转让公司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限制。对外股权转让层面,则是区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没有违反注册资本实缴的强制性义务,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另一种则是未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完成注册资本实缴,或者其出资不实,即未能完全履行注册资本实缴的义务,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商事交易中,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公司高管利用自身对公司业务的控制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纠纷,应当依法对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相较于现行《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关联交易的监管范畴,如第一百八十二条将监事纳入了监管与限制的范畴内;同时关联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和明确,包括“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另外,第一百八十三条还规定了“董监高”的关联交易报告义务,“董监高”应当就关联交易向董事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义务。
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关联交易,而是禁止行为人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关联交易行为是否合法,核心的要点有两个,一是要进行充分的披露,二是价格公允,否则该关联交易行为有可能被否定,行为人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的修订为家族企业的规范化经营和管理敲响了警钟,也提醒家族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及时做好事前防范,根据法律规定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进行关联交易。
(四)公司简易注销中的连带责任
现行《公司法》中仅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并无清算义务人的具体表述,在实践中一般也是推定清算组成员中的股东、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出现小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被债权人追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新《公司法》修订将清算义务人由“股东”调整为“董事”,解决了现今常见纠纷中小股东是否应当承担清算责任的争议,也出于董事更熟悉公司经营管理的现实考虑,提高开展清算工作的可行性,但同时也可能导致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升高。
在厘清清算义务人后,原股东可能并不再因清算事宜承担责任,但仍应当承担因出资瑕疵、抽逃出资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从而导致公司财产减少,而应承担连的带责任、补充责任等。
在简易注销的过程中有所不同的是,简易注销需要“全体股东承诺”,若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有限公司的风险隔离功能在此情形之下丧失殆尽。
(五)为公司债务担保或参与对赌
为公司债务担保或参与对赌并不是《公司法》中的内容,而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但在商业活动中,民营企业在融资贷款时往往会被要求股东及股东的配偶参与对融资项目的担保,投资方要求股东签署对赌协议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担保或参与对赌后,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或公司未来的业绩未达到预定目标的情况下,股东可能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追偿股东的个人资产。这种情况下,股东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纠纷和财务风险。因此,本文特意将这一股东责任列出,以示提醒。
02
企业经营难免经历周期性波动,经济环境的不确定也会给管理经营带来冲击,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遇到前文所述情形时,就有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甚至牵连家庭。家庭财富与企业经营之间需要设立一道防火墙,而想要实现真正有效的资产隔离,不仅需要从根源上在公司股权架构和财务管理上妥善安排。
(一)完善的企业合规体系
1、股权架构设计方面,尽量避免设立一人公司、“夫妻店”“父子店”。一人公司或夫妻共同持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纠纷时,需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举证责任倒置,难度极大。“夫妻店”“父子店”这两种股权结构,还容易出现家庭和企业的界限模糊不清的情况,且都面临着婚变和继承造成的股权分割潜在纠纷的风险,漫长的股权分割流程,往往会使企业就此走下坡路。
2、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股东应当避免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及股东权利,保证公司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独立财产,如公司的账簿与股东的账簿要做区分,避免出现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自己的债务、将公司的资金供自己的关联公司使用而不做账务记载等利益不清的情况。
3、股东建立自身的风险预警机制,股东在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或参与对赌协议前应该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一方面,股东需要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还款能力或对赌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具有可实现性;另一方面,股东需要谨慎考虑担保或对赌协议的具体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股东合规履行各项义务。在股权出资层面,股东要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瑕疵出资、虚假出资等,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应当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保证股权无瑕疵,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也应审慎审查出资瑕疵问题。在公司清算层面,需要谨慎作出承诺,公司有债务的,要避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更不要出现为了规避债务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公司财产等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情况。
合理建议
新《公司法》出台以后,建议股东尽快完成公司实缴,尽管公司实缴还有缓冲期,但公司完成实缴的巨大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对股东个人而言更可以隔绝公司经营风险,防止被追加为公司债务的共同执行人,避免被公司债务拖累,能保证个人财产安全,如果资金压力较大,还可以选择第三方债权出资,同样能够合法合规地完成实缴。第三方债权实缴方式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只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找正规的评估公司按照法定流程进行资产评估,就可以低成本的实现注册资本实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