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牵引车虽未与挂车直接相连,但挂车本身没有独立动力系统,其系由牵引车牵引至事故发生地,且从挂车运动到停止的过程来看,挂车的违停状态与牵引车的牵引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且本案也系因案涉挂车未按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牵引车的牵引行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