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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责任如何担?

发布者:王久成2024年12月27日22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张某向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李某、某新材料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3年2月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冻结了某新材料公司在中信银行某分行账户内存款100万元。2023年9月,张某以李某、某新材料公司为被告向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委托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李某签订的代持某新材料公司股份协议无效;李某返还参与某新材料公司股份增发认购款人民币85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某新材料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2024年1月,法院判决,代持协议无效,李某返还原告张某85万元,某新材料公司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某新材料公司在中信银行某分行账户系保证金专用账户,账户中的100万元存款系某新材料公司用于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的专用资金。2022年5月13日某新材料公司与中信银行某分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5月12日,至汇票到期日,如承兑人拒绝足额兑付,中信银行将根据逾期天数及逾期付款金额,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2023年5月16日,汇票已至付款期限,由于案涉账户被查封无法付款,2023年6月1日,中信银行某分行向法院申请解封,2023年10月20日,案涉账户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因案涉账户被查封期间无法付款,自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产生罚息352900元。某新材料公司认为张某申请诉前保全措施错误应承担该罚息的赔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案外人李某的股权代持协议,某新材料公司并未参与,不是该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受该协议约束,对此张某知悉,故张某对某材料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不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诉前财产保全或者“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诉讼保全适用条件,具有明显的不法性应承担赔偿责任。某新材料公司与中信银行某分行签署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对该协议的权利义务明知,在2023年2月6日案涉保证金被采取保全措施后,理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及时行使复议或采取替换查封等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怠于行使权利,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损失产生或扩大,对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于损失酌定张某、某新材料公司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了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涉案财产进行保全,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对于此类诉讼,主要应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保全申请人是否存在申请保全错误;二是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造成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对于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不仅要看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保全申请人在采取保全申请行为时应当对被申请人进行合理的判断与考量,对于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导致不应承担责任的被申请人财产账户因财产保全申请行为而受损,即使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也应依据其过错责任大小赔偿相关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对于损失数额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错误财产保全赔偿的是被保全人的实际损失,且该损失的发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合理的确定损失。一方面,对于申请人确有错误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应因保全行为所遭受,具体体现为银行账户因保全被冻结期间该账户中的资金不能使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但被申请人在账户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与申请人和人民法院联系并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未提异议导致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一方面,保全行为确有错误导致被申请人账户冻结从而产生的损失也并非完全按照被申请人主张的数额认定,具体数额可以按照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实际查封至解封期间,分别计算每笔资金交易往来所产生的利息或罚息作为实际损失,对于冻结期间频繁、大额的借贷,不符合正常经营惯例,不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利息损失不应支持;此外,对于被查封账户属于保证金账户或其他特殊类型账户的,应当综合案情按照账户查封至解封期间产生的罚息等确定实际损失。
法官提醒:申请保全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其目的是确保生效判决得以执行,但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满足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诉讼保全的适用条件为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因此保全申请人应谨慎适当地行使这一权利,若申请人滥用这一权利,导致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受损,经审查确实存在申请错误的,为平等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淄博中院、淄博高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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