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张某向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李某、某新材料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3年2月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冻结了某新材料公司在中信银行某分行账户内存款100万元。2023年9月,张某以李某、某新材料公司为被告向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委托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李某签订的代持某新材料公司股份协议无效;李某返还参与某新材料公司股份增发认购款人民币85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某新材料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2024年1月,法院判决,代持协议无效,李某返还原告张某85万元,某新材料公司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某新材料公司在中信银行某分行账户系保证金专用账户,账户中的100万元存款系某新材料公司用于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的专用资金。2022年5月13日某新材料公司与中信银行某分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5月12日,至汇票到期日,如承兑人拒绝足额兑付,中信银行将根据逾期天数及逾期付款金额,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2023年5月16日,汇票已至付款期限,由于案涉账户被查封无法付款,2023年6月1日,中信银行某分行向法院申请解封,2023年10月20日,案涉账户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因案涉账户被查封期间无法付款,自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产生罚息352900元。某新材料公司认为张某申请诉前保全措施错误应承担该罚息的赔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