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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1500万!这桩盗版图书的买卖法院判了

发布者:王久成2024年04月24日21人看过举报


4月23日,世界读书日当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侵犯著作权案。


邵某某伙同父亲邵某、母亲韩某某,于2017年至2023年间,委托印刷厂印刷盗版图书共计1500余万册,后向图书批发市场或通过物流向全国各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3000余万元,公安机关起获图书56万余册。


法院认为,邵某某、邵某、韩某某法治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侵犯著作权犯罪在图书印刷完成即为既遂,不以是否卖出为判断标准。鉴于邵某某为主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退缴钱款,法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1500万元。邵某、韩某某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邵某退缴钱款,故法院依法对邵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万元。对韩某某所犯罪行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5万元。


另一起案件中,胡某某通过向叶某某和杨某某夫妇共同经营的印刷厂发送“样书”电子版等方式复制发行“精装高仿书”,后通过微信联系买家进行批量出售,并由其雇佣的熊某某通过直接送货、邮寄等方式将上述书籍出售至图书市场等地。经查,自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间,胡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图书的销售金额为690余万元,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支付印制费用94万余元,支付熊某某工资12万元。执法人员从胡某某租赁的仓库中起获涉案图书25万余册,其中9万余册被有权出版社出具的鉴定认定为侵权盗版书籍;执法人员从叶某某、杨某某的印刷厂的仓库内起获涉案图书1.5万余册,其中9000余册被有权出版社出具的鉴定认定为侵权盗版书籍。


法院认为,胡某某、熊某某、叶某某、杨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文字作品,其中胡某某、叶某某、杨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25万元以上,系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熊某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4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触犯了刑法,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4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均有退缴情节,法院依法对4被告人均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350万元;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5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15万元;熊某某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罚金1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明确表示上诉,判决尚未生效。


朝阳法院近期宣判了另外三起关联案件,起获侵权盗版图书200余万册。


法官解读



1500万元罚金从何而来?


罚金刑是一种附加刑,可以和主刑合并适用,也可单独适用。罚金刑主要适用出于牟取非法利益动机而违法的犯罪。人民法院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中,除了利用有期徒刑等主刑以外,还会适用财产刑收缴其违法所得,剥夺其再犯罪的经济基础。


今日宣判的案件中,均对被告人处以金额不等的罚金刑,其中,邵某某等案件中,被告人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其自己供述的违法所得明显不合理,有恶意规避责任的故意,因此在非法经营额可以查清的情况下,以非法经营额确认其罚金数额,综合本案被告人从业时间的长短、印刷图书的册数、供述的每册图书盈利的因素依法判处1500万罚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来源:朝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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