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行为是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传播商品信息、提升自身形象和被知悉度的重要方式之一。虚假宣传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的商业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17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实际生活中,市场主体为达到自己期望的宣传效果,一些商业宣传行为可能带有一定的夸张成分,如果相关公众不会因此而对商品质量、美誉度等产生误解,则不宜认定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例如某食品公司宣传“天天吃旺旺 运气会旺哦”,不能以吃了旺旺运气不旺而主张该宣传构成虚假宣传。
(一)关于“新骨瓷”宣传是否有充分依据的问题
《现代汉语词典》中,“新”作为形容词,意为刚出现的或刚经验到的(与“旧、老”相对),或是性质上改变的更好的(跟“旧”相对)。对于“新骨瓷”的宣传,首先,根据国家轻工业陶瓷质量监督检测唐山站出具的检测报告,长沙顺淘公司销售的陶瓷商品的磷酸三钙含量为0.81%,远未达到关于骨质瓷(骨瓷)磷酸三钙含量不低于36%的国家标准,因此该陶瓷商品不属于骨质瓷(骨瓷)。其次,截至目前,我国国家标准确定的陶瓷种类不包括“新骨瓷”这一陶瓷类别,而且对于“新骨瓷”尚不存在国家标准或行业公认的标准。长沙顺淘公司亦承认“新骨瓷”没有统一标准。再次,虽然长沙顺淘公司提交了学术刊物登载的部分关于“新骨瓷”的文章,但一方面从这些文章内容看,对于新骨瓷坯料配方的描述并不相同,另一方面这些文章主要是研究探讨性的,并未形成理论或实践上的定论。长沙顺淘公司主张“新骨瓷”的外观、质地等与骨质瓷近似,但在缺少标准的情况下此类描述高度依赖于个体感受,无法进行客观评价。因此,长沙顺淘公司将所销售的陶瓷商品描述为“新骨瓷”,没有相应的事实基础或充分依据。
(二)关于“新骨瓷”宣传是否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对唐山市陶瓷协会造成损害的问题
首先,长沙顺淘公司在其经营的亿嘉旗舰店销售陶瓷商品,使用“碗碟套装亿嘉中式新骨瓷餐具套装简约陶瓷碗筷碗盘家用送礼格林”进行宣传。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在设置商品标题时,往往会将商标、商品名称、功能、特征等各个要素组合使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通过检索这些要素的关键词来定位到目标商品。虽然本案中商品标题含有商标、用途等其他描述性词汇,亦没有突出宣传“新骨瓷”,但“新骨瓷”字样作为商品材质或质量的描述性关键词存在,客观上已经起到了提示或吸引消费者的作用,消费者在以 “ 骨 瓷 ”或“新骨瓷”作为关键词检索商品时 , “ 新骨瓷 ” 商品都能被定位到。
其次,“新骨瓷”宣传是否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虽然长沙顺淘公司对所销售的陶瓷商品没有标示“骨粉”含量或宣称含有“骨粉”,但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陶瓷商品的名称是更吸引注意力的商品信息。商品名称中的“新骨瓷”字样,不仅表明其与骨瓷(骨质瓷)存在密切联系,而且“新”字暗示对骨瓷(骨质瓷)的改进或创新,对消费者选购陶瓷商品产生实质性影响。“新骨瓷”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陶瓷商品的材质、质量、种类等发生错误认识,进而作出错误选择。“新骨瓷”宣传足以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
再次,骨质瓷属于高档瓷种,其特征即与其他瓷器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磷酸三钙含量在36%以上,二是经过二次烧制而成。骨质瓷的品质是由其用料和复杂的制作工艺决定的。长沙顺淘公司明知其所销售的“新骨瓷”与骨质瓷在坯料含量、制作流程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以“新骨瓷”向普通消费者宣传并无充分依据,但仍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新骨瓷”字样。此行为足以影响消费者在面对同类商品时的选择,欺骗、误导消费者。虽然长沙顺淘公司的宣传并未提及“唐山”这一特定地区或与“唐山骨质瓷”的联系,唐山市陶瓷协会也未以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但唐山地区是我国骨质瓷的主要产地,“唐山骨质瓷”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新骨瓷”宣传会降低唐山骨质瓷的美誉度,甚至为唐山骨质瓷带来负面评价,使唐山市陶瓷协会作为同业经营者在陶瓷行业的竞争优势减弱或丧失。涉案行为损害了唐山市陶瓷协会的合法权益。因此,长沙顺淘公司使用“新骨瓷”宣传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综上,长沙顺淘公司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唐山市陶瓷协会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